欧盟人工智能版权法(2026年)

欧盟依据欧洲法院在Infopaq案(C-5/08)中确立的“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标准,不承认纯粹由机器生成作品的版权;与此同时,(EU) 2019/790号指令与(EU) 2024/1689号法规共同为在欧洲市场运营的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设定了具有约束力的训练数据义务和透明度义务。
信息最后核实于2026年6月25日。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法律信息,而非法律建议。欧盟的相关框架正在分阶段实施,部分细节仍有待进一步指导说明。
适用范围: 本文介绍欧盟(全部27个成员国)及欧盟机构在三个方面的法律框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以及根据2009/24/EC号《软件指令》确立的软件版权规则。有关这些规则与其他国家规定的比较,请参阅各国人工智能版权法有何不同。
欧盟是否承认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
欧盟的答案是否定的。欧洲法院(CJEU)在Infopaq International A/S v. Danske Dagblades Forening案(C-5/08)中确立了统一适用于全欧盟的独创性标准:一部作品只有在体现“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即反映作者个性以及自由的创意选择时,才受版权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不具备个性,也不能做出自由的创意选择,更不存在可识别的人类创作思维,因此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且没有实质性人类参与的作品无法达到这一门槛。
欧盟版权法中没有类似英国“计算机生成作品”类别的规定,各成员国也无权将版权授予非人类作者,因为“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标准是欧洲法院统一确立的最低标准,各国国内法不得降低这一标准。
人工智能辅助作品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当人类作者做出了自由的、具有表达性的创意选择时,例如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挑选和编排、添加原创的提示词结构,或以体现个人创意判断的方式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初稿进行编辑,由此产生的作品可能符合受保护的条件。但保护范围仅限于这些人类贡献的部分,不延及底层的人工智能输出本身。
软件问题与此相关。根据2009/24/EC号《软件指令》第1条,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受版权保护。但是,其背后的创意、算法、数学逻辑和编程语言则被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代码同样适用“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这一标准进行判断:如果没有人类作者为其贡献独创性,生成的代码就不受保护。
文本与数据挖掘:数字单一市场指令的规则与退出机制
关于数字单一市场版权的(EU) 2019/790号指令(简称“数字单一市场指令”)设立了两项直接影响人工智能训练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规定。
第3条为科研机构和文化遗产机构出于科学研究目的设立了强制性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该例外不能通过合同或权利人异议加以排除:第3(4)条规定,任何与此相悖的合同条款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4条将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权利扩展至任何个人或公司,可用于包括商业性人工智能训练在内的任何目的,但有一项关键限制:权利人可以声明保留其权利。根据第4(3)条,当内容在网上公开提供时,该权利保留声明必须以“机器可读的方式”表达。网站通常通过robots.txt禁止指令或专门的元数据标签来实现这一点。如果权利人未对其网上内容作出机器可读的权利保留声明,第4条就允许出于商业目的对该内容进行挖掘。
| 数字单一市场指令条款 | 受益对象 | 权利人是否可以选择退出? |
|---|---|---|
| 第3条(科研文本与数据挖掘) | 科研机构和文化遗产机构 | 否 |
| 第4条(一般性文本与数据挖掘) | 任何个人或公司,包括商业性人工智能开发者 | 可以,通过机器可读的权利保留方式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的义务
(EU) 2024/1689号法规,即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已于2024年8月1日生效。针对通用人工智能(GPAI)模型提供者的义务自2025年8月2日起适用。对于在2024年8月1日之前已投放市场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合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7年8月2日。该法案的大部分其余条款自2026年8月2日起强制适用。

根据《人工智能法案》第53(1)(c)条,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必须制定遵守欧盟版权法的政策,并须借助最先进的技术手段,识别并遵守根据数字单一市场指令第4(3)条作出的权利保留声明。实践中,这意味着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在抓取内容用于模型训练时,必须扫描并遵守机器可读的退出声明。
根据第53(1)(d)条,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必须使用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提供的模板,发布关于用于训练模型的内容的足够详尽的摘要。这项透明度义务使权利人和监管机构能够评估受保护内容是否可能已被纳入模型的训练语料库。
以开源方式发布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并不能免除上述义务。《人工智能法案》第53(2)条规定的开源豁免仅适用于第53(1)(a)项和(b)项中的技术文档和下游透明度义务。版权合规政策(第53(1)(c)条)和训练数据摘要(第53(1)(d)条)适用于包括开源提供者在内的所有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无论其模型是否达到系统性风险阈值。
违反《人工智能法案》第53条规定的通用人工智能义务,可根据该法案第101条处以最高相当于提供者全球年营业额3%或1500万欧元(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特殊权利”数据库权与人工智能训练数据
96/9/EC号指令第7条设立了一种独立于版权之外的“特殊权利”数据库权。数据库制作者如果在获取、核实或呈现数据库内容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即享有排他性权利,可阻止他人提取或再利用该数据库的内容,保护期为15年。

这项权利对人工智能而言意义重大,因为用于训练的大型经整理数据集,例如图片库、文本语料库或结构化数据集合,可能符合受保护数据库的条件。欧洲法院在British Horseracing Board Ltd v. William Hill Organisation Ltd案(C-203/02)中限缩了该权利的适用范围,认定所要求的大量投入必须与获取或核实已经存在的数据有关,而不是与创建数据本身有关。因此,一家从零开始创建自有训练数据集的公司,不能依靠特殊权利来保护该数据;但一家以高昂成本对第三方数据进行汇编、核实和整理的公司,则可能就该汇编成果享有数据库权。
欧盟与美国的做法有何不同
欧盟和美国都不承认缺乏人类创意贡献、纯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享有版权。美国版权局一贯认为人类创作是登记注册的前提条件,近期的指导意见也确认单纯的人工智能输出不受保护。
更显著的差异在于两个法域对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提出的要求。欧盟施加了积极的义务: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必须制定版权合规政策,依据数字单一市场指令识别并遵守机器可读的退出声明(《人工智能法案》第53(1)(c)条),并发布训练数据摘要(第53(1)(d)条)。这些义务由最高可达全球营业额3%的罚款作为保障。美国目前没有与之直接对应的具有约束力的成文法框架;美国的相关诉讼主要基于合理使用及其他普通法理论展开,而非通过一套结构化的退出机制。
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指令还为网上内容确立了明确的、适用于全欧盟的退出机制。在美国,权利人一直通过合同条款和robots.txt寻求退出途径,但没有联邦成文法要求人工智能训练方尊重这些信号。
本文提供有关欧盟人工智能与版权问题应对方式的一般法律信息。本文并非法律建议,亦不构成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相关法律和指导意见可能发生变化;上述信息反映截至2026年6月25日的公开可获得资料。如需就您的具体情况获得建议,请咨询相关欧盟成员国具备资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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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6年6月25日。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欧盟是否为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作品或文本授予版权?
不授予。欧盟版权法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这一标准由欧洲法院在Infopaq案(C-5/08)中确立。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不符合这一标准,因为它不具备个性,也不能做出自由的创意选择。纯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受欧盟版权保护。经人类编辑或人类主导生成的人工智能输出可能受到保护,但仅限于人类创意贡献的部分。
欧盟的权利人能否阻止人工智能公司使用其内容进行训练?
对于数字单一市场指令第4条所涵盖的商业性训练,可以。权利人可以通过声明机器可读的权利保留(例如通过robots.txt或元数据)来退出商业性文本与数据挖掘。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3(1)(c)条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使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识别并遵守这些权利保留声明。权利人无法就第3条规定的科研机构例外行使退出权。
根据数字单一市场指令,什么样的机器可读退出声明才有效?
数字单一市场指令第4(3)条要求,针对网上内容的退出声明必须“以机器可读的方式表达”。欧盟并未强制规定单一的技术标准,但针对人工智能爬虫的robots.txt禁止指令以及特定的元数据标签是被广泛采用的做法。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使用“最先进的技术”来识别并遵守这些权利保留声明。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的版权义务从何时开始适用于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
(EU) 2024/1689号法规下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的义务自2025年8月2日起适用。对于在该法案2024年8月1日生效时已投放市场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合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7年8月2日。《人工智能法案》的大多数其他条款自2026年8月2日起强制适用。
公司能否就其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主张数据库权?
如果该公司在获取或核实已有数据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则有可能。根据96/9/EC号指令第7条设立的“特殊权利”数据库权保护期为15年,独立于版权之外。但是,根据欧洲法院在British Horseracing Board案(C-203/02)中的裁决,从零开始创建数据的投入不符合条件;只有获取或核实已经存在的数据方面的投入才算数。
欧盟人工智能版权法是否适用于总部设在欧盟以外的公司?
在实践中是适用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适用于将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投放欧盟市场,或其模型输出在欧盟被使用的提供者,无论该提供者的注册地在何处。同样,当人工智能系统挖掘面向欧盟受众公开提供的网上内容时,数字单一市场指令的退出机制也同样适用。总部设在欧盟以外的公司,只要其模型或输出触及欧盟用户,就不能豁免适用。
Sources and References
- (EU) 2024/1689号法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3条(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
- (EU) 2024/1689号法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101条(罚则)(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
- 欧盟委员会,《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指南》(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
- (EU) 2019/790号指令(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3条至第4条(eur-lex.europa.eu)
- 96/9/EC号指令(数据库指令)第7条(特殊权利)(eur-lex.europa.eu)
- 欧洲法院,Infopaq International A/S v Danske Dagblades Forening案,C-5/08(eur-lex.europa.eu)
- 2009/24/EC号指令(软件指令)第1条(eur-lex.europa.eu)
- 欧洲议会智库,《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版权》(2025年)(europarl.europa.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