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工智能版权法(2026年)

作者 Recording Law 编辑团队21 分钟阅读
欧盟人工智能版权法(2026年)

常见问题

欧盟是否为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作品或文本授予版权?

不授予。欧盟版权法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这一标准由欧洲法院在Infopaq案(C-5/08)中确立。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不符合这一标准,因为它不具备个性,也不能做出自由的创意选择。纯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受欧盟版权保护。经人类编辑或人类主导生成的人工智能输出可能受到保护,但仅限于人类创意贡献的部分。

欧盟的权利人能否阻止人工智能公司使用其内容进行训练?

对于数字单一市场指令第4条所涵盖的商业性训练,可以。权利人可以通过声明机器可读的权利保留(例如通过robots.txt或元数据)来退出商业性文本与数据挖掘。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3(1)(c)条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使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识别并遵守这些权利保留声明。权利人无法就第3条规定的科研机构例外行使退出权。

根据数字单一市场指令,什么样的机器可读退出声明才有效?

数字单一市场指令第4(3)条要求,针对网上内容的退出声明必须“以机器可读的方式表达”。欧盟并未强制规定单一的技术标准,但针对人工智能爬虫的robots.txt禁止指令以及特定的元数据标签是被广泛采用的做法。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使用“最先进的技术”来识别并遵守这些权利保留声明。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的版权义务从何时开始适用于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

(EU) 2024/1689号法规下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的义务自2025年8月2日起适用。对于在该法案2024年8月1日生效时已投放市场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合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7年8月2日。《人工智能法案》的大多数其他条款自2026年8月2日起强制适用。

公司能否就其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主张数据库权?

如果该公司在获取或核实已有数据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则有可能。根据96/9/EC号指令第7条设立的“特殊权利”数据库权保护期为15年,独立于版权之外。但是,根据欧洲法院在British Horseracing Board案(C-203/02)中的裁决,从零开始创建数据的投入不符合条件;只有获取或核实已经存在的数据方面的投入才算数。

欧盟人工智能版权法是否适用于总部设在欧盟以外的公司?

在实践中是适用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适用于将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投放欧盟市场,或其模型输出在欧盟被使用的提供者,无论该提供者的注册地在何处。同样,当人工智能系统挖掘面向欧盟受众公开提供的网上内容时,数字单一市场指令的退出机制也同样适用。总部设在欧盟以外的公司,只要其模型或输出触及欧盟用户,就不能豁免适用。

来源与参考资料

  1. (EU) 2024/1689号法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3条(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
  2. (EU) 2024/1689号法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101条(罚则)(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
  3. 欧盟委员会,《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指南》(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
  4. (EU) 2019/790号指令(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3条至第4条(eur-lex.europa.eu)
  5. 96/9/EC号指令(数据库指令)第7条(特殊权利)(eur-lex.europa.eu)
  6. 欧洲法院,Infopaq International A/S v Danske Dagblades Forening案,C-5/08(eur-lex.europa.eu)
  7. 2009/24/EC号指令(软件指令)第1条(eur-lex.europa.eu)
  8. 欧洲议会智库,《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版权》(2025年)(europarl.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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