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工智能版权法:保护与著作权归属

中国是少数几个司法管辖区之一,其法院已明确将版权保护延伸至AI辅助创意成果。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项裁决对AI生成图像给予了保护,与大多数西方体系相比,这一立场对成果保护明显更为宽松。
本文信息最后核实于2026年6月25日。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法律信息,而非法律建议。中国人工智能版权案例法较新,仍在发展中。
适用范围: 本文涵盖中国对AI辅助成果的版权保护方法、AI训练数据义务以及中国法律下的软件保护。如需全球比较概述,请参阅各国人工智能与版权的差异。
中国是否可对AI辅助成果进行版权保护
中国判例法在AI辅助成果(可能受保护)与纯AI生成成果(不受保护)之间划定了界限。北京互联网法院在Li v. Liu案(2023年11月27日裁定)中认定,用户使用Stable Diffusion创作的图像符合版权保护条件,原因在于该用户投入了智识努力:设计了超过150条提示词、调整了参数设置,并通过多次迭代对成果进行了优化。法院将这种选择和编排视为用户的个人化表达,并将著作权归属于人类而非AI工具。Li v. Liu案系一审判决,对全国法院不具有约束力。

此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腾讯Dreamwriter案(2019年)中得出了类似结论。法院认定AI辅助的财经新闻文章受保护,并将人类团队开发和运营Dreamwriter写作工具的行为认定为该作品背后的创作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Feilin v. Baidu案(2019年)中划定了边界,认定纯软件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中国版权法下的"作品",因为该法律要求自然人创作。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判决对相关文件中人类创作部分给予了保护,体现了适用原则:可证明的人类智识贡献是受保护的门槛。
法律框架:2020年《著作权法》
中国的版权框架以PRC Copyright Law(《著作权法》)为基础,该法于2020年完成第三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版Art. 3将受保护的"作品"定义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具有独创性的智识成果。关键在于,Art. 3在列举文字作品、艺术作品、视听作品等具体类型之外,还设置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识成果"这一开放式类别。这一开放类别赋予了中国法院弹性空间,当人类贡献达到充分程度时,可将AI辅助成果认定为符合条件的作品。
该法律仍将保护锚定于智识创作,这解释了为何在Feilin v. Baidu案和Li v. Liu案中,法院均聚焦于人类用户创意选择的程度与性质,而非AI自主生成的内容。2020年修订未明确涉及AI生成内容,将这一议题的发展留给了法院和行政指导文件。
| 文件 | 施行年份 | AI相关要点 |
|---|---|---|
| PRC Copyright Law(第三次修订) | 2021年6月1日 | Art. 3开放式"作品"定义 |
|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 2002年(最近一次修订) | AI软件作为软件受保护 |
| Interim Measures for Generative AI Services | 2023年8月15日 | 训练数据知识产权义务 |
AI训练数据与2023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尚未制定与日本版权法相当的宽泛法定文本和数据挖掘(TDM)豁免条款。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Generative AI Services从监管角度(而非版权豁免角度)规范了训练数据义务。《暂行办法》要求生成式AI服务提供商使用来自合法渠道、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训练数据。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未取得许可或缺乏其他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抓取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文本、图像或其他作品用于AI训练,可能使提供商依据现行版权法承担侵权责任。《暂行办法》并未为训练创设新的安全港,而是强化了尊重现有知识产权的义务。《暂行办法》聚焦于在中国境内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提供商,不具有综合版权法典的功能。
对于在中国境内开发或部署AI系统的企业而言,训练数据获取策略应参照《著作权法》一般原则以及《暂行办法》的合规要求进行审查。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中国没有法定豁免条款,无法像日本2018年版权改革那样将训练流程与侵权索赔隔绝。
AI系统的软件保护
AI软件本身在中国受到保护。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作为中国版权框架下的文字作品形式给予保护。保护不延伸至软件背后的思想、流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与大多数主要司法管辖区适用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一致。
公司可保护实现AI模型的具体代码,但不能利用版权阻止竞争对手使用不同代码独立开发执行类似功能的软件。具有充分独创性的训练数据集,如果其数据的选取和编排体现了所要求的智识创意,则可依据PRC Copyright Law Art. 3的开放式类别另行认定为汇编作品。
中国与美国的比较
中美两国最显著的实质差异,在于各自体系如何对待人类的主要贡献为提示词工程和迭代优化的AI辅助成果。美国版权主管机构依据Thaler v. Perlmutter案的分析及版权局指南,一贯拒绝对AI在未获人类对最终表达充分创意控制的情况下自主运行所生成的图像进行登记。版权局的立场是,版权要求人类著作权,仅将AI作为生成工具使用本身并不能提供所要求的人类创意表达。
中国法院得出了对成果保护更为积极的结论。Li v. Liu案(2023年)基于用户的迭代提示词工程过程,认定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像享有版权。两个体系均要求人类智识贡献,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提示词设计和参数选择能够满足这一要求,而美国主管机构尚未一贯认可此类贡献为充分。
| 方面 | 中国 | 美国 |
|---|---|---|
| AI辅助图像(大量提示词工程) | 可能受保护(Li v. Liu,2023年,一审) | 一般不予登记,除非另有人类著作权 |
| 纯AI生成成果 | 不受保护(Feilin v. Baidu,2019年) | 不受保护(Thaler v. Perlmutter) |
| 训练数据豁免 | 无;提供商须尊重知识产权(Interim Measures 2023) | 可主张合理使用抗辩;无法定豁免 |
| 主要法律依据 | PRC Copyright Law 2020,Art. 3 | 17 U.S.C. § 102;要求人类著作权 |
注意,Li v. Liu案系一审判决,对其他中国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两国法律均处于积极发展中。
免责声明: 本文提供的是截至2026年6月25日中国人工智能版权法的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中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变化频繁,一审判决对全国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中国法律文本的译文可能与官方版本有所不同。如需就您的具体情况获得建议,请咨询具有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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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6月25日。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在中国,我是否可以对使用AI图像生成器创作的图像主张版权?
这取决于您能否证明对成果作出了有实质意义的智识贡献。北京互联网法院在Li v. Liu案(2023年)中认定,用户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像受保护,原因在于用户设计了超过150条提示词、调整了参数设置并对成果进行了迭代优化,体现了个人化表达。这一人类努力满足了法院的独创性要求。Li v. Liu案系一审判决,对其他中国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同案件的结果可能有所差异。
如果AI在没有人类创意参与的情况下生成内容,会发生什么?
纯软件生成的内容在中国版权法下不受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在Feilin v. Baidu案(2019年)中认定,版权的产生需要自然人的创作。在没有可证明的人类智识贡献参与表达塑造的情况下,完全由软件生成的内容不符合《著作权法》下“作品”的认定条件。
中国是否有针对AI训练的文本和数据挖掘豁免条款?
没有。中国尚未制定宽泛的法定文本和数据挖掘(TDM)豁免条款。Interim Measures for Generative AI Services(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要求生成式AI提供商使用来自合法来源、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训练数据。依赖抓取或未经许可内容进行训练的开发者,可能依据《著作权法》承担侵权责任。
AI软件在中国如何受到保护?
AI软件依据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受到保护,该条例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作为文字作品的一种形式加以保护。保护不延伸至基础思想、流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具有充分独创性的训练数据集,可依据PRC Copyright Law Art. 3的开放式类别另行认定为汇编作品。
中国法院关于AI版权的判决对全国具有约束力吗?
一审判决,包括Li v. Liu案(2023年)和Feilin v. Baidu案(2019年),对其他中国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中国不遵循普通法判例制度。这些判决反映了特定法院如何将《著作权法》适用于AI成果,但其他法院在相似事实情况下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上级法院的判决和未来的立法明确可能改变这一格局。
中国的方法与欧盟在AI版权方面的方法相比如何?
欧盟在Digital Single Market Directive下的方法包含法定文本和数据挖掘(TDM)豁免条款:一项用于研究目的的宽泛豁免以及一项允许权利人选择退出的商业豁免。相比之下,中国没有法定TDM豁免条款,而是依靠《暂行办法》对AI提供商施加积极的知识产权合规义务。在成果保护方面,两个体系均未达到同等程度的立法清晰度,但中国法院已表现出在人类创意投入充足时保护AI辅助作品的意愿。
Sources and References
- 北京互联网法院,Li v. Liu案(2023年)(AI生成图像被认定具有版权保护资格)(chinaiplawupdate.com)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腾讯Dreamwriter案(2019年)(chinajusticeobserver.com)
- 北京互联网法院,Feilin v. Baidu案(2019年)(english.bjinternetcourt.gov.cn)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WIPO法规库)(wipo.int)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2023年)(chinalawtranslat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