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诽谤停止侵权函与诉前函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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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停止侵权函(也称为催告函、诉前函件、索赔函,在澳大利亚则称为关注通知书)是大多数国家在提起诽谤诉讼之前通常采取的第一步。与美国的做法不同(在美国,发送此类函件是可选的),若干国家实际上要求或强烈期望当事人在起诉前先完成这一诉前步骤。
什么是诽谤停止侵权函或诉前函件?
在诽谤语境下,停止侵权函是一份书面要求,要求收件人在投诉人诉诸法院之前,停止发布相关言论、删除或更正该言论,有时还须道歉。不同法律体系对大体相同的文件使用不同的名称:在美国称为催告函或停止侵权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称为诉前函件或索赔函,在澳大利亚则称为关注通知书。这份文件在各法域的目的是一致的:正式将投诉通知发布者,说明诽谤性含义及造成的损害,并给予对方一个无需诉讼即可解决问题的机会。各国不同之处在于:这份函件究竟是可选的,还是提起诉讼的法定前提条件;它必须包含多少细节;以及如果被忽略或不予理会将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函件是可选的
在美国,诽谤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由各州分别处理的民事事项,并不存在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发送停止侵权函的普遍性法律要求。原告通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过,出于实际策略考虑,催告函仍然十分常见,因为它可能促使对方迅速撤回言论、保全证据,并开启和解谈判。一些州设有撤回声明相关法律,如果原告要求并获得更正,这些法律会影响原告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因此诉前催告在赔偿问题上仍可能具有分量。美国法律还通过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公众人物“实际恶意”标准,为许多原告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关于美国做法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对比全貌,请参阅全球诽谤法枢纽页。

澳大利亚:必须先发出关注通知书
请注意: 在澳大利亚,诉前步骤并非可选项。根据各州和领地采纳的统一《2005年诽谤法》,第12B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已向拟起诉的被告发出关注通知书,且该通知书中已具体列明其所依据的贬损性含义,并且自通知发出后的相应期限已届满,否则不得提起诽谤诉讼。该相应期限通常为28天。法院已将关注通知书认定为一项实质性要求:在至少一宗西澳大利亚州的案件中,一项诉讼因未发出有效通知而被驳回。
第12A条规定了关注通知书必须包含的内容。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须注明相关内容所在位置(例如网址),须告知发布者受害人认为该内容所包含的诽谤性含义,并须告知发布者受害人认为其声誉已经或很可能因此遭受的严重损害。若受害方为被排除在外的公司,还须列明所遭受的重大财务损失。在可行的情况下,还应随附一份相关内容的副本。有关澳大利亚的实体法内容,请参阅澳大利亚诽谤法。
英格兰和威尔士:强烈期望发出索赔函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媒体与通讯索赔诉前协议》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与《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并行适用,规定了法院在媒体或通讯类诉讼被提起之前所期望当事人遵循的行为规范。该协议适用于诽谤、滥用私人信息、数据保护、发布骚扰、违反保密义务以及恶意虚假陈述等类型的诉讼。该协议期望拟起诉的原告在合理的最早时机发出索赔函。
索赔函必须载明原告身份、被投诉的出版物及其发布日期、所使用的确切措辞、这些措辞被赋予的诽谤性含义,以及据称使这些措辞不准确或缺乏依据的事实,并说明该出版物如何依据《2013年诽谤法》第1条造成了严重损害。被告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回应,如可行则应在14天内回应。该协议强调,诉讼应作为最后手段,双方应考虑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虽然该协议本身并非成文法,但法院在处理诉讼费用和案件管理事宜时,可以将当事人是否遵守该协议纳入考量,因此无视该协议存在真实的风险。英国相关的实体法内容,参见英国诽谤法。
一封有力的函件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在各法域之间,一封有效的诽谤函件通常具有相似的基本结构,即便所使用的法律名称各不相同。函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清楚标明投诉人和发布者的身份。函件应准确指出被投诉的确切措辞、发布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该出版物的副本或链接。函件应说明这些措辞所具有的诽谤性含义,以及为何这些措辞属于虚假或缺乏依据,并描述对声誉造成的损害。函件应明确说明投诉人的诉求:删除相关内容、作出更正、道歉、承诺不再重复相关言论,有时还包括赔偿。最后,函件应设定一个合理的回复期限,并说明若该要求被忽视,下一步将采取何种行动。在澳大利亚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符合法定或协议规定的内容要求不仅是一种良好做法,更是保留起诉权利或避免诉讼费用处罚的重要环节。

较短的诉讼时效使得速度至关重要
与美国部分州常见的数年时效期限相比,国外的诽谤诉讼时效往往要短得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980年时效法》第4A条规定,自诉因产生之日起适用一年的时效期限。在澳大利亚,统一法律(例如新南威尔士州《1969年时效法》第14B条所体现的内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适用一年的时效期限,法院可以在因故未能在一年内提起诉讼属合理的情况下,将该期限延长至三年。由于要求或期望履行的诉前步骤本身就要耗费时间,而澳大利亚的关注通知书还附带28天的等待期,等待时间过长的投诉人可能会错过起诉的时限。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是:应尽早寻求法律建议并发出函件,而不要将其视为一个可以从容进行的第一步。
撤回声明、道歉与和解要约可以减少赔偿金额
许多法律体系都鼓励尽早化解纠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根据《1996年诽谤法》第2条至第4条规定的和解要约程序,被告可以提出适当的更正声明和道歉,予以发布,并支付双方商定的赔偿金和诉讼费用。限定性要约可以仅针对特定的诽谤性含义作出。如果原告接受该要约,纠纷即依据这些条件了结;如果原告无理拒绝一份适当作出的要约,这一拒绝行为本身可以构成一项抗辩事由,并可减少最终获赔的金额。
澳大利亚在《2005年诽谤法》下也设有类似的和解要约制度。在收到关注通知书后,发布者可以提出一项要约,其中必须包括发布合理的更正声明,并支付受害人的合理开支,也可以包括道歉和赔偿。该要约一般须在关注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提出,并须至少保持28天有效。如果一项合理的要约被拒绝,这一拒绝可以构成一项抗辩事由,而道歉行为也可以被纳入考量,用以减轻赔偿金额。这些制度意味着,一封拟定得当的函件,以及对该函件作出的明智回应,能够以远低于庭审的成本化解纠纷。
相关风险:滥诉与刑事诽谤
对发送者而言,停止侵权函并非全无风险。一封措辞强硬或缺乏依据的要求,可能被认定为旨在压制正当言论的策略性诉讼(即滥诉,anti-SLAPP)。英格兰和威尔士通过《2023年经济犯罪与公司透明度法》引入了首批反滥诉措施,目前该措施仅限于与经济犯罪相关的诉讼,相关的《民事诉讼规则》修订已于2025年4月生效。许多其他国家以及美国的若干个州,都设有范围更广的反滥诉法律,可能使态度激进的原告面临诉讼被提前驳回并承担不利诉讼费用的风险。

在仍将诽谤视为犯罪的国家,情况的权衡也会发生显著变化。在这些法域,一项投诉可能触发的是刑事程序,而非民事函件往来,罚款或监禁都可能成为现实后果,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方面的考量因此变得举足轻重。向实行刑事诽谤制度的国家发送一封诉前函件,可能带来与民事催告截然不同的后果,这正是为何在发送任何要求之前,都应先核实当地的法律状况。全球诽谤法枢纽页列明了哪些国家将诽谤定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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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我必须先发送停止侵权函才能提起诽谤诉讼吗?
这取决于所在国家。在美国,这是可选的。在澳大利亚,除非先根据《2005年诽谤法》第12B条发出关注通知书,否则不得提起诉讼。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媒体与通讯索赔诉前协议》强烈期望当事人发送索赔函,若无视该协议,法院可能在诉讼费用上对您作出不利裁定。
澳大利亚的关注通知书是什么?
关注通知书是统一《2005年诽谤法》第12A条要求的正式诉前文件。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注明相关内容的发布位置,列明诽谤性含义,并描述对声誉造成的严重损害。根据第12B条,只有在发出有效通知书且经过约28天的相应期限之后,才能提起诉讼。
英国诽谤案件中的索赔函是什么?
这是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媒体与通讯索赔诉前协议》所期望发送的详细诉前函件。它应当载明被投诉的措辞、出版物及发布日期、诽谤性含义、这些措辞为何虚假或缺乏依据,以及该出版物如何依据《2013年诽谤法》造成了严重损害。被告应在大约14天内作出回应。
在国外提起诽谤诉讼的时限是多久?
通常只有一年。《1980年时效法》第4A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规定了一年的时效期限,澳大利亚的统一法律也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的时效期限,在有限情形下可延长至三年。由于诉前步骤本身需要耗费时间,尽快采取行动十分重要。
道歉或更正声明能否减少诽谤赔偿金额?
可以。英格兰和威尔士根据《1996年诽谤法》第2条至第4条设有和解要约程序,澳大利亚根据《2005年诽谤法》也设有类似的和解要约制度。及时的更正、道歉以及合理的要约,能够尽早化解纠纷,并减少或限制发布者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
诽谤停止侵权函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函件应标明双方身份,引述被投诉的确切措辞,说明发布的时间和地点,解释诽谤性含义及这些措辞为何属于虚假内容,描述造成的损害,并要求对方在明确期限内采取具体行动,如删除内容、更正或道歉。在澳大利亚和英国,函件还应遵循相应的法定或协议内容要求。
发送停止侵权函是否存在风险?
可能存在风险。一份措辞软弱或带有威胁性的要求,可能被认定为旨在压制正当言论的滥诉行为。英格兰和威尔士已通过《2023年经济犯罪与公司透明度法》引入了有限的反滥诉措施,许多法域设有范围更广的反滥诉法律,可能导致诉讼被提前驳回并产生不利的诉讼费用后果。
在将诽谤定为刑事犯罪的国家,停止侵权函的运作方式是否不同?
是的。在仍将诽谤定为刑事犯罪的国家,一项投诉可能引发的是刑事程序而非民事函件往来,随之而来的可能是罚款或监禁。其中的利害关系与言论自由方面的考量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发送任何要求之前,都应先核实当地的法律状况。
更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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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背后的法律条文
This article rests on 3 statutory provisions held in our own legal record, each retrieved from the official source. Tap a section to read the operative text.
Limitation Act 1980
s. 4aTime limit for actions for defamation or malicious falsehood.现行有效cited in 10 of our articles
The time limit under section 2 of this Act shall not apply to an action for— (a) libel or slander, or (b) slander of title, slander of goods or other malicious falsehood, but no such action shall be brought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cause of action accrued.
Official text (excerpt) · as of 2026-08-14 · Read the full section at legislation.gov.uk
Defamation Act 1996
s. 2Offer to make amends.现行有效cited in 7 of our articles
(1) A person who has published a statement alleged to be defamatory of another may offer to make amends under this section. (2) The offer may be in relation to the statement generally or in relation to a specific defamatory meaning which the person making the offer accepts that the statement conveys (“ a qualified offer ”). (3) An offer to make amends— (a) must be in writing, (b) must be expressed to be an offer to make amends under section 2 of the Defamation Act 1996, and (c) must state whether it is a qualified offer and, if so, set out the defamatory meaning in relation to which it is made. (4) An offer to make amends under this section is an offer— (a) to make a suitable correction of the statement complained of and a sufficient apology to the aggrieved party, (b) to publish the correction and apology in a manner that is reasonable and practic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and (c) to pay to the aggrieved party such compensation (if any), and such costs, as may be agreed or determined to be payable.
Official text (excerpt) · as of 2026-08-14 · Read the full section at legislation.gov.uk
Defamation Act 2013
s. 1Serious harm现行有效cited in 10 of our articles
(1) A statement is not defamatory unless its publication has caused or is likely to cause serious harm to the reputation of the claimant.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harm to the reputation of a body that trades for profit is not “serious harm” unless it has caused or is likely to cause the body serious financial loss.
Official text (excerpt) · as of 2026-08-14 · Read the full section at legislation.gov.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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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参考资料
- 《2005年诽谤法》(新南威尔士州)第12A条和第12B条(关注通知书;未发出关注通知书不得提起诉讼)(legislation.nsw.gov.au).gov
- 《2005年诽谤法》(新南威尔士州)第12B条(未发出关注通知书不得提起诽谤诉讼)(austlii.edu.au).gov
- 《媒体与通讯索赔诉前协议》(2019年10月1日生效;《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justice.gov.uk).gov
- 《1996年诽谤法》第2条(和解要约)(legislation.gov.uk).gov
- 《2013年诽谤法》第1条(严重损害门槛)(legislation.gov.uk).gov
- 《1980年时效法》第4A条(诽谤及恶意虚假陈述的一年时效期限)(legislation.gov.uk).gov
- 《法律手册》(南澳大利亚州法律服务委员会):和解要约,《2005年诽谤法》第14条、第15条、第18条(lawhandbook.sa.gov.au).gov
- 《2023年经济犯罪与公司透明度法》(英格兰和威尔士反滥诉条款)(legislation.gov.uk).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