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录音法:同意规则与处罚(2026年)

新加坡没有专门的窃听法规,这使其在事实上成为一个单方同意司法辖区:参与对话的一方可以录制自己参与的谈话,而无需事先通知另一方。相比之下,机构在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之下面临更为严格的制度,该法要求在任何录音开始之前取得同意并事先告知。
快速解答:新加坡录音法实行单方同意原则
对私人个人而言,新加坡实际上是一个单方同意司法辖区。没有任何法规禁止对话参与者在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录制自己参与的谈话,无论是当面交谈还是电话通话。
不过,单方同意原则也存在实际限制。如果录音中包含保密信息,而你之后将其分享或用于其他用途,则可能面临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机构则适用完全不同的制度: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要求在任何与业务相关的录音开始之前取得同意并事先告知。
新加坡这一拼接式法律框架建立在以下五大支柱之上:
-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规范所有机构性质的录音行为
- Penal Code 1871,规定偷窥罪(第377BB条至第377BE条)及其他一般刑事条款
- Computer Misuse Act 1993,规制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窃听行为
-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POHA),规制以录音进行骚扰、跟踪及非自愿亲密影像(NCII)传播的行为
- 普通法上的违反保密义务原则,针对滥用保密录音行为设定民事责任
没有专门的窃听法规,并不意味着新加坡对录音行为持放任态度。滥用录音可能引发民事诉讼、最高达100万新元的PDPA罚款,以及包括鞭刑在内的刑事处罚。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个人数据保护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是新加坡数据隐私制度的基石。该法于2012年颁布,自2013年1月起分阶段生效,为机构收集、使用及披露个人数据设立了全面规则,其中明确包括对可识别个人的语音及影像录制内容。
PDPA适用于机构,而不适用于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这一区分至关重要:个人出于私人原因录制自己参与的谈话,完全不在PDPA的适用范围之内。
同意义务(Section 13)
Section 13要求机构在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之前取得相关个人的同意。就录音而言,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录音开始之前告知对方正在进行录音,并取得对方同意。
PDPA承认三种形式的同意:
- 明示同意(Section 14): 以口头、书面或明确的肯定性行为等方式明确作出的同意。
- 推定同意(Section 15): 当个人自愿为某一目的提供个人数据,而理性人会认为该目的属于适当范围时,即视为已作出同意。
- 经通知的推定同意(Section 15A): 由2020年修正案引入,允许机构在告知个人相关目的后,如个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选择退出,即可继续进行相关处理。该机制常用于场所内张贴的闭路电视(CCTV)告示。
告知义务(Section 20)
机构必须在收集个人数据之前或收集当时,告知个人收集其个人数据的目的。在录音场景中,这意味着在录音开始之前,必须明确说明通话或会议正在被录制,并说明录音的原因。
目的限制义务(Section 18)
录音只能用于已告知个人的目的。企业出于质量保证目的录制的通话,不得在未重新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之后将其用于市场推广或纪律处分目的。这是一项持续性义务,而非一次性的合规事项。
PDPA处罚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PDPC)负责执行PDPA,并可依据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强化处罚框架处以罚款:
| 机构规模 | 最高罚款 |
|---|---|
| 本地年营业额不超过1000万新元 | 100万新元 |
| 本地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新元 | 新加坡境内年营业额的10% |
因PDPA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个人,还可依据Section 48O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禁令救济、确认性判决及赔偿。
2020年修正案及最新进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mendment) Act 2020引入了强制性数据泄露通知义务、更高的罚款额度、扩大的同意豁免情形,以及数据可携带框架。PDPC近年来在执法方面日趋积极。在2025年的一起执法案件中,PDPC因Marina Bay Sands Pte Ltd未能保护会员个人数据,对其处以31.5万新元的罚款。
PDPC Advisory Guidelines on the PDPA for Selected Topics(2024年5月修订版)就职场监控、闭路电视部署以及各类录音场景下的同意框架,提供了详细指引。
新加坡的电话录音
私人个人
对于以个人身份拨打电话的个人而言,新加坡没有任何法规禁止录制自己的通话,也无需通知对方。法律风险出现在通话结束之后:如果通话内容包含保密信息,而你之后分享或使用该录音,则可能引发违反保密义务的诉讼。
Computer Misuse Act 1993不适用于参与者本人的录音行为。该法Section 6所规制的是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利用电磁、声学、机械或其他装置窃听电子通信的行为。如果通话参与者以外的第三人未经授权窃听你的通话,将面临以下处罚:
- 初犯: 罚款最高1万新元、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并罚
- 再犯: 罚款最高2万新元、监禁最高5年,或两者并罚
- 造成损害的: 罚款最高5万新元、监禁最高7年,或两者并罚
机构
企业必须在录音开始之前告知来电者。新加坡的大多数呼叫中心和企业都会使用自动语音提示作为告知机制,例如"本次通话可能会被录音,以用于质量监控及培训目的"。只要来电者获得了切实的反对机会,在此类提示之后继续录音,即构成PDPA Section 15A项下经通知的推定同意。
录音只能在实现所声明目的所必需的期限内予以保留,一旦不再需要即应安全删除。目的限制义务同样适用于已归档的录音:出于质量保证目的收集的数据,如未重新取得同意,不得改用于绩效考核。

Penal Code 1871:违反保密义务与一般规定
Penal Code 1871本身并不包含窃听条款,但其中若干条文与录音行为存在关联。
违反保密义务(普通法)
对录音者而言,最主要的民事风险来自普通法上违反保密义务这一侵权类型。Singapore Court of Appeal在I-Admin (Singapore) Pte Ltd v Hong Ying Ting [2020] SGCA 32一案中确立了现行框架。根据该框架,原告须证明:
- 该信息具备所要求的保密性质;
- 该信息是在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下被披露的;
- 存在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行为。
I-Admin案的一项重要发展,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不受未经授权使用行为的影响,即所谓"良心未受影响"。这一点在录音纠纷中尤为重要,因为录音者必须主动说明其使用或披露所录制保密信息的行为为何具有正当性。Court of Appeal在2024年的一项判决([2024] SGCA 16)中进一步阐述了保密法原则,强化了这一框架。
秘密录制录音的可采性
新加坡法院通常会采纳所有相关证据,而不论其取得方式如何。你参与的对话即便是秘密录制的,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至民事及刑事诉讼程序。新加坡司法机构明确表示,在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相关案件中接受音频录音、视频录像及闭路电视录像作为证据。
录音的可采性与制作录音的合法性,被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将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并不能使制作或分享该录音所引发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得到豁免。
欺诈与刑事诽谤
如果录音被用于欺骗他人以谋取经济利益,Penal Code的Section 415(欺诈)或Section 420可能适用。如果录音经过伪造或剪辑,从而对某一可识别个人作出不实指控,则Section 499(刑事诽谤)项下的行为将依据Section 500被判处最高2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POHA)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规制骚扰、跟踪及相关行为。POHA并未就录音本身设立普遍性的同意要求,但对录音制作完成后的使用方式作出了规制。
Section 3与Section 4:骚扰罪
POHA的Section 3禁止意图造成骚扰、惊恐或困扰的行为,包括以通信方式实施的此类行为。Section 4则涵盖即便没有此类意图、但客观上可能造成骚扰、惊恐或困扰的行为。利用录音恐吓、羞辱他人,或反复联系他人,均可能构成Section 3或Section 4项下的罪行。
Section 3与Section 4项下的处罚:
- 罚款最高5000新元及/或监禁最高6个月
- 累犯加倍处罚
Section 7:非法跟踪
POHA的Section 7将跟踪行为规定为犯罪。作为监视、跟随他人行为模式一部分的秘密录音,属于Section 7所禁止的"与跟踪相关的行为",具体包括:
- 拍摄、摄录或录制某人
- 监控某人使用互联网、电话或其他电子通信的情况
- 跟随某人
其中的关键要件是,相关行为过程必须对受害人或相关人员造成骚扰、惊恐或困扰。处罚包括罚款最高5000新元及/或监禁最高12个月;第二次定罪时处罚加倍。
保护令及其他救济
因录音而遭受骚扰的受害人,可向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Court申请保护令、停止发布令及加急令。法院可发出停止发布令,要求立即移除网络内容,有时须在48小时内完成。
偷窥行为与非自愿亲密影像录制
新加坡规定最为详尽、处罚最为严厉的录音相关罪行,是2020年引入Penal Code、取代原Section 509的偷窥罪条款。
Section 377BB:偷窥罪
Section 377BB将在他人对隐私享有合理期待的情形下,未经同意故意观察或录制该他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该罪行涵盖:
- 在浴室、更衣室或卧室内录制他人
- 使用装置观看或拍摄本不可见的私密部位(生殖器、臀部、胸部)
- 安装摄像头或其他装置以便于此类观察或录制行为
Section 377BB(7)项下的处罚:
- 监禁最高2年、罚款、鞭刑,或以上任意组合
- 若受害人未满14周岁:强制监禁,另加罚款或鞭刑
在Nicholas Tan Siew Chye v Public Prosecutor [2023] SGHC 35一案中,General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确立了威慑为Section 377BB罪行量刑的主导原则。法院采用了以下"伤害程度与过错程度"量刑起点矩阵:
- 伤害程度低、过错程度低:罚款或监禁最高4个月
- 伤害程度中等、过错程度中等:监禁8至12个月,可能并处鞭刑
- 伤害程度高、过错程度高:监禁18至24个月,并处鞭刑
Section 377BC:传播偷窥内容
Section 377BC规定,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某录音系未经受害人同意通过偷窥方式获取,仍传播该录音,或为传播目的而持有该录音,即构成犯罪。
处罚:
- 监禁最高5年、罚款、鞭刑,或以上任意组合
- 若受害人未满14周岁:强制监禁,另加罚款或鞭刑
Section 377BD:持有偷窥或亲密影像
Section 377BD将持有或访问偷窥或亲密影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只要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等影像系未经同意获取,或持有该等影像可能造成羞辱、惊恐或困扰。
该罪行不要求实际持有原始设备。仅访问电子数据,例如存储在云端账户或远程服务器上的文件,即足以构成该罪行。
处罚:
- 监禁最高2年、罚款、鞭刑,或以上任意组合
- 若受害人未满14周岁:强制监禁,另加罚款或鞭刑
Section 377BE:传播亲密影像
Section 377BE专门针对未经拍摄对象同意传播亲密影像或录音的行为(通常称为非自愿亲密影像,NCII)。无论原始录音在制作时是否取得同意,该罪行均可能适用。以未经同意传播亲密影像相威胁,同样构成一项独立的刑事犯罪。
High Court在Public Prosecutor v GED [2022] SGHC 301一案中,针对Section 377BE罪行确立了详细的量刑框架,依据伤害程度(轻微、中度、严重)与过错程度(低、中、高)划分。参考量刑幅度如下:
| 过错程度 | 轻微伤害 | 中度伤害 | 严重伤害 |
|---|---|---|---|
| 低 | 罚款或监禁最高6个月 | 6至15个月 | 15至30个月 |
| 中 | 6至15个月 | 15至30个月 | 30至45个月,并处鞭刑 |
| 高 | 15至30个月 | 30至45个月,并处鞭刑 | 45至60个月,并处鞭刑 |
如影像中裸露的隐私部位被拍摄,或内容被广泛传播且受害人身份可被识别,通常即应施以鞭刑。
深度伪造与AI生成的亲密影像
现行法律
现行Section 377BE对"亲密影像"的定义,涵盖通过篡改或处理现有录音或影像而制作的影像。完全由AI合成、并非源自受害人实际录音的亲密影像,则处于法律空白地带,可能无法满足现行法定定义。
检方与受害人目前可援引以下相邻条款:
- Section 499(刑事诽谤): 将不实行为归于某一可识别个人的AI生成亲密影像,可构成诽谤,依据Section 500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
- Section 415(欺诈): 为谋取经济利益而利用深度伪造欺骗受害人的行为,适用欺诈相关条款。
- POHA的Section 3与Section 4: 传播深度伪造内容以造成骚扰、惊恐或困扰的行为,构成骚扰罪。
- Films Act的Section 29至Section 30: 持有或传播猥亵影片(可能包括深度伪造色情视频)的行为,最高可处2万新元罚款及6个月监禁。
拟议中的Criminal Law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 2025
2025年10月,新加坡Ministry of Home Affairs提出了Criminal Law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并进行首读。该法案拟将Section 377BE中"亲密影像"的定义扩大至涵盖完全由AI合成、并非通过篡改现有影像制作的内容。该法案还拟新设一项独立罪行,即未经同意制作亲密影像(包括AI生成版本),处罚力度与Section 377BB相当(最高监禁2年、罚款,或鞭刑)。
该法案正是针对现行法律中已被识别出的空白而提出的。一旦获得通过,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将覆盖从偷窥录制到AI生成NCII的全流程,涵盖制作、传播及持有各个环节。
网络安全准则
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IMDA)制定的《网络安全准则》(Online Safety Code)自2023年7月起施行,要求被指定的社交媒体服务主动减少用户接触包括NCII在内的有害内容。被指定的服务须承担及时移除此类内容的运营义务。
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 2023(OCHA)
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 2023自2024年2月1日起部分生效,其中关于实务准则的条款自2024年6月24日起施行。OCHA主要是一部规制网络平台的法规,而非针对个人行为的法律。
当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项网络活动系为促成附表所列犯罪而实施时,OCHA授权指定官员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及个人发出指令。与录音相关的指令包括:
- 停止通信指令: 要求网络平台移除内容或限制对内容的访问
- 账户限制令: 限制或暂停用于协助犯罪活动的账户
- 执行指令: 要求平台建立系统以侦测及打击犯罪内容
OCHA所涵盖的犯罪行为,须与国家安全、国家和谐及个人安全相关,并具有网络关联性。在网络上传播偷窥内容或NCII内容,除可能依据Penal Code承担直接刑事责任外,还可能触发OCHA项下的相关权力。此外,Elections (Integrity of Online Advertising) (Amendment) Act 2024还禁止在选举期间传播描绘候选人的深度伪造内容,个人违反者最高可处1000新元罚款及/或12个月监禁。

在新加坡录制警察执法情况
新加坡没有任何法规专门禁止在公共场所拍摄或录制警察正常履职过程中的活动。录制警方的逮捕行动、冲突场面或其他公开互动,通常是合法的。
但以下若干限制仍然适用:
- 受保护区域: 根据Protected Areas and Protected Places Act,未经授权拍摄或摄录警察局或任何指定受保护区域,均属犯罪,处罚包括最高2万新元罚款及/或最高2年监禁。
- 妨碍执法: 如果录音或录像行为对警方执法造成实际妨碍,Penal Code的Section 353(对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实施袭击或刑事强力)及相关条款可能适用。
- 特别紧急权力: 根据授予Commissioner of Police的紧急或特别事件权力,当局可在执法行动期间,就可能损害执法效果的特定区域,禁止拍摄或摄录。
- Public Order Act 2009: 拍摄活动可能须服从负责处理公共秩序事件的警务人员所发出的指令。
实务中,Singapore Police Force要求旁观者与正在进行的执法行动保持安全距离。只要不妨碍警员执法,在一定距离外进行录制仍属合法。
职场录音
员工录制同事或管理层对话
新加坡没有任何法规明确禁止员工录制自己参与的职场对话。员工录制纪律处分会议、绩效评估或与管理层的冲突场面,并不会因录音行为本身而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风险出现在披露环节。如果录音中包含保密商业信息,而员工将其分享给竞争对手、媒体或其他第三方,雇主可能提起违反保密义务之诉。新加坡的雇佣合同中通常包含保密条款;因未经授权披露录音信息而违反此类条款,可构成纪律处分乃至解雇的事由。
雇主监控与闭路电视(CCTV)
新加坡的雇主可以部署闭路电视摄像头及其他监控工具,但必须遵守PDPA的规定。PDPC Advisory Guidelines(2024年5月修订版)列明了以下要求:
- 须张贴告示: 雇主必须在员工及访客进入受监控区域之前,张贴清晰、显眼的告示,告知其闭路电视正在运作。
- 目的须正当: 监控活动必须服务于安保、防损或安全等正当业务目的。
- 数据最小化: 录像资料的保留期限,不应超过实现所声明目的所合理需要的时间。
- 访问控制: 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或访问相关录像。
- 秘密监控受到限制: 除非存在具体且有据可查的正当理由,例如调查可信的犯罪嫌疑,否则PDPA一般不允许进行秘密监控。
除PDPA的规定外,Employment Act并未就职场监控设定额外的同意要求,但雇主仍应制定书面监控政策,并将其告知员工。
PDPA雇佣豁免
PDPA的Section 17及第二附表规定,当为管理或终止雇佣关系、或出于绩效考核、晋升适任性评估等评估目的而具有合理必要性时,雇主可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及披露员工个人数据。只要目的真实、数据使用相称,为这些目的制作的录音无需取得个人同意。
公共场所录音录像
新加坡法律一般允许在公共场所进行摄影及录像。没有任何法规要求在街头、公共活动或购物区域拍摄他人之前须取得同意。
关键限制在于对隐私的合理期待。即便是在名义上的公共场所,在更衣区域、厕所隔间内录制他人,或以拍到隐私部位的方式进行录制,均构成Section 377BB项下的偷窥罪,而不论该场所在技术上是否对公众开放。
此外还存在以下限制:
- 商业用途: 当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可识别个人的录像被用于商业目的时,PDPA可能要求取得被拍摄者的同意。
- 受保护场所: 未经授权,禁止在指定的受保护区域(包括政府设施、军事设施及警察局)拍摄。
- 拍摄许可: 在公共街道上录制无需申请许可(前提是不妨碍交通),但在购物中心、商业建筑及受管理的公共设施内拍摄,通常需要取得物业方的许可。
- POHA: 利用录音录像对他人进行系统性监视、骚扰或恐吓,无论录制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均违反POHA的规定。
跨境录音
当通话或通信跨越国界时,多个司法辖区的录音法可能同时适用。例如,新加坡与澳大利亚之间的通话,可能同时受到新加坡PDPA以及澳大利亚各州同意法的约束。
实务中较为稳妥的风险管理方法,是遵守所有适用司法辖区中要求最严格的规定。对机构而言,这通常意味着在录制任何国际通话之前,须取得各方的明示同意,而不宜仅依赖新加坡经通知的推定同意机制。
PDPA的域外效力: PDPA的Section 26规范跨境数据传输。位于新加坡的机构录制与境外一方的通话时,是在新加坡境内收集个人数据,因此该录音适用PDPA。当该录音其后被传输至新加坡境外时,机构必须确保接收方维持相当水平的保护措施。
Computer Misuse Act的域外效力: 只要相关计算机或电子通信位于新加坡境内,Computer Misuse Act即适用于任何人,而不论其国籍或所在地。身处境外、窃听经由新加坡基础设施传输之通信的人员,同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管理国际客服中心的企业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采取统一的"同意优先"策略:以适合各司法辖区的语言提供清晰的录音告知,并在录音开始之前,给予来电者拒绝的选项。
企业合规摘要
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涉及录音对话或部署监控的机构,应落实以下要求:
| 要求 | 措施 | PDPA依据 |
|---|---|---|
| 同意 | 录音前取得同意或进行告知 | Section 13、15A |
| 告知 | 在录音开始之前告知个人录音目的 | Section 20 |
| 目的限制 | 录音仅用于所声明的目的 | Section 18 |
| 访问控制 | 仅允许经授权人员访问 | Section 24 |
| 保留期限 | 不再需要时删除录音 | Section 25 |
| 数据泄露应对 | 就须强制通知的数据泄露事件通知PDPC | Section 26D |
| 数据保护官 | 为机构指定一名数据保护官(DPO) | Section 11(3) |
| 跨境传输 | 传输前确保接收方提供相当水平的保护 | Section 26 |
个人与机构对比
| 情形 | 个人 | 机构 |
|---|---|---|
| 录制自己参与的对话 | 一般允许,无需告知 | 须依据PDPA进行告知并取得同意 |
| 录制电话通话 | 无特别禁止 | 须在录音开始之前告知来电者 |
| 闭路电视/监控 | 受偷窥相关法律约束 | 须遵守PDPA规定并张贴告示 |
| 分享录音 | 存在被提起违反保密义务民事诉讼的风险 | 须遵守PDPA的披露规则 |
| 公共场所录制 | 一般允许,但偷窥相关例外情形除外 | 适用PDPA商业用途同意要求 |
| 违规处罚 | 民事责任,偷窥行为另受刑事处罚 | 最高100万新元或年营业额10%的罚款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在新加坡,未告知对方而录制对话是否合法?
对私人个人而言,是合法的。新加坡没有任何窃听法规禁止对话参与者录制自己参与的谈话。但是,如果谈话内容包含保密信息,分享或使用该录音可能使你在民事法院面临违反保密义务的诉讼。机构则必须遵守PDPA的规定,在录音前告知相关个人。
PDPA对录制通话的企业有哪些规定?
企业必须在录音开始之前告知来电者通话可能被录音,并说明录音目的。大多数企业会在通话开始时播放自动提示语音。录音只能用于所声明的目的,必须妥善保管,且不再需要时须予以删除。违反规定可能导致PDPC处以最高100万新元或新加坡年营业额10%的罚款。
在新加坡,雇主可以在工作场所监控我吗?
可以,但雇主须承担相应的PDPA义务。雇主可以部署闭路电视及其他监控工具,但必须张贴显眼告示,告知员工及访客监控的存在,须具有正当的业务目的,限制数据保留期限,并将访问权限限于经授权的员工。若无调查涉嫌犯罪行为等有据可查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允许进行秘密监控。
新加坡对偷窥行为及非自愿亲密影像录制的处罚是什么?
Section 377BB项下的偷窥罪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罚款、鞭刑,或以上任意组合。Section 377BC项下传播偷窥内容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Section 377BE项下未经同意传播亲密影像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量刑可能从罚款到最高60个月监禁不等。若受害人未满14周岁,则适用强制监禁。
AI生成或深度伪造的亲密影像在新加坡是否违法?
现行法律中,Section 377BE涵盖通过篡改或处理现有录音制作的亲密影像。完全由AI合成、并非源自实际录音的影像,可能不在该定义范围之内。2025年10月提出的Criminal Law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拟通过扩大定义以涵盖AI生成内容,并新设一项制作此类影像的罪行,来填补这一空白。在该法案获得通过之前,检方依靠刑事诽谤(Section 499)及POHA的骚扰相关条款处理此类案件。
录音能否在新加坡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新加坡法院通常会采纳所有相关证据,而不论其取得方式如何。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音频及视频录音,均可作为证据提交至民事及刑事诉讼程序。录音的可采性与制作或分享该录音的合法性,被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什么是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 2023?它对录音行为有何影响?
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 2023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赋予当局权力,可针对传播犯罪内容的网络平台及个人发出停止通信指令及账户限制令。该法适用于在网络上传播偷窥内容或NCII内容的行为,除Penal Code项下的直接刑事责任外,还可实现平台内容的快速下架。
Sources and References
-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个人数据保护法)(sso.agc.gov.sg).gov
- 新加坡Penal Code 1871,Sections 377BB至377BF(偷窥罪相关条款)(sso.agc.gov.sg).gov
- Computer Misuse Act 1993,Section 6(未经授权的窃听)(sso.agc.gov.sg).gov
-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防止骚扰法)(sso.agc.gov.sg).gov
- PDPC关于特定主题的PDPA指引(2024年5月修订版)(pdpc.gov.sg).gov
- PDPC:PDPA立法概述(pdpc.gov.sg).gov
- 新加坡司法机构:防止骚扰案件的证据准备指引(judiciary.gov.sg).gov
- PDPC对Marina Bay Sands因数据泄露事件处以罚款(2025年)(pdpc.gov.sg).gov
- 《数据保护法律法规报告2025至2026年:新加坡》(iclg.com)
- 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 2023,新加坡法规在线(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sso.agc.gov.sg).gov
- MHA:Criminal Law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首读(mha.gov.sg).gov
- MHA: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mha.gov.sg).gov
-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mendment) Act 2020,新加坡法规在线(sso.agc.gov.sg).gov
- Nicholas Tan Siew Chye v Public Prosecutor [2023] SGHC 35(偷窥罪量刑框架)(elitigation.sg)
- Public Prosecutor v GED [2022] SGHC 301(传播亲密影像量刑框架)(elitigation.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