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秘密录音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吗?

秘密录音能否在新加坡法庭上使用,是雇佣纠纷、家事纠纷及邻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简单来说,只要具有关联性,通常是可以的,因为新加坡是以关联性,而非证据的取得方式,来决定证据能否被采纳。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律师(advocate and solicitor)。
本文信息最后核实于2026年7月22日。本页提供的是关于新加坡法律的一般法律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
关联性是证据能否被采纳的门槛
依据Evidence Act 1893,证据能否被采纳取决于关联性。Section 5订明,在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中,只可就争议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经宣告为相关的其他事实提出证据,不得就其他事项提出证据。Section 138则赋予法庭具体的操作机制:当一方拟就某一事实提出证据时,法庭可以询问该事实将如何具有关联性,并在认为该事实一旦获得证明即具有关联性时采纳该证据,否则不予采纳。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录音首先是依据它是否有助于证明或反驳某项争议事实来判断,而非依据录音者是否获得许可。只要具有关联性,即使另一方在录音时并不知情,该录音也能通过采纳门槛。
新加坡没有自动排除规则
部分司法管辖区,尤其是美国,会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新加坡并不采用这一模式。并没有一般性规则要求必须排除不当或非法取得的证据,起始立场仍然是以关联性作为采纳证据的基础。

这就是为什么秘密录制的录音,不会仅因对方未同意就被排除在外。录制该录音是否违反任何法律,是另一个独立的问题,本身并不能决定证据是否可被采纳。
法庭排除证据的裁量权
以关联性为基础的证据采纳并非毫无限制。法庭保留裁量权,可在不当取得的证据的偏见影响超过其证明价值时将其排除。这项裁量权的主要判例是Cheng Swee Tiang v Public Prosecutor [1964] 1 MLJ 291,该案在其后的新加坡案例中,被引用为这项原则的一般性阐述。
这项裁量权的行使是一种权衡。法庭会权衡该证据在证明争议事实方面的价值,与其取得方式所造成的不公平或偏见之间的关系。在实务上,具有关联性且真实的录音,获得采纳的情形远多于被排除的情形,但录音的取得方式,正是在这项裁量权下遭到争辩的焦点。
录音的取得方式仍可能有影响
即使录音获得采纳,其取得方式也并非在所有方面都毫无影响。

取得方式可能影响法庭赋予录音的证明力,尤其是在录音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剪辑,或是否被断章取义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它也可能引发与证据采纳无关的其他独立法律责任:例如,衡平法上的保密义务可能约束对录音中机密信息的使用,而Computer Misuse Act 1993 s 6则针对外人或黑客式情形下未经授权截取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录音能否被采纳,与取得录音是否合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在依赖录音之前应留意的实际要点
法庭真正会依赖的录音,通常需要具备的不只是关联性。法庭会关注真实性,因此能够出示录音装置、原始档案,以及未经剪辑的完整流程会有所帮助。片段式或经过大幅剪辑的片段,容易招致对方主张其具有误导性,应被赋予较低的证明力或予以排除。

文字誊本、清楚说明录音制作的时间与方式,以及原始档案(而非重新录制的版本),都能加强您的立场。这些做法都不会改变证据采纳的规则,但正是它们让一份可被采纳的录音,变成一份具有说服力的录音。
关于制作录音本身是否合法这一根本问题,请参阅在新加坡,未经同意可以录音对话吗?。这一领域更完整的概览请见新加坡录音法专题页面,较简短的国家层面摘要请见全球录音法概览中的新加坡条目。
常见问题
秘密录音可以在新加坡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吗?
只要具有关联性,通常可以。Evidence Act 1893以关联性作为证据能否被采纳的门槛。Section 5允许就争议事实及相关事实提出证据,s 138则让法庭在认为证据具有关联性时予以采纳。新加坡并没有仅因证据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取得便自动将其排除的规则,不过法庭仍保留裁量权,可在不当取得证据的偏见影响超过其证明价值时将其排除。
在新加坡,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被采纳吗?
新加坡没有自动排除规则,因此非法或不当取得的证据不会一律被排除在外。只要具有关联性,证据仍可被采纳,但须受法庭裁量权的约束,法庭可在证据的偏见影响超过其证明价值时将其排除,这项裁量权在Cheng Swee Tiang v Public Prosecutor [1964] 1 MLJ 291一案中获得确认。
在新加坡,关于不当取得证据的主要判例是什么?
Cheng Swee Tiang v Public Prosecutor [1964] 1 MLJ 291被引用为这一原则的主要判例:不当取得的证据,只要具有关联性,通常仍可被采纳,但法庭有裁量权可在其偏见影响超过证明价值时将其排除。该案刊载于Malayan Law Journal,早于新加坡自身的中立引用体系设立之前,但至今仍是具有约束力的判例。
对方不知道自己被录音,这一点重要吗?
对证据能否被采纳而言并不重要,因为这取决于关联性。对方不知情本身并不会使录音无法被采纳。它可能影响法庭赋予录音的证明力,也可能引发保密义务等其他独立的法律问题,但这些都与录音能否呈交法庭是不同的问题。
单凭一份录音就能让我打赢官司吗?
证据能否被采纳只是第一步。法庭仍必须确信该录音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且足够可靠,才会赋予其证明力。片段式或经过剪辑的片段,容易招致对方主张其具有误导性。原始档案、清楚说明录音制作方式,以及文字誊本,都有助于法庭依赖该录音。
来源与参考资料
- Evidence Act 1893, s 5(仅可就争议事实及相关事实提出证据,不得就其他事项提出证据)(sso.agc.gov.sg).gov
- Evidence Act 1893, s 138(由法庭决定证据是否可被采纳)(sso.agc.gov.sg).gov
- Computer Misuse Act 1993, s 6(未经授权使用或截取计算机服务)(sso.agc.gov.sg).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