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员工可以录制雇主吗?

员工有时想要录制与经理的会面、纪律聆讯,或一通棘手的电话,往往是为了留下所说内容的可靠记录。在新加坡,出发点比许多人预期的更为宽松,但在机密信息和公司系统方面确实存在真正的限制。本指南将说明界限所在。
这是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律师(advocate and solicitor)。信息最后核实于2026年7月23日。
出发点:单方录音一般是允许的
新加坡并无一般性的全体同意录音规则。没有任何法规规定,对话的参与者在未告知其他人的情况下录制该对话是一项罪行。因此,本人参与某次会议或通话的人,一般可以对其进行录音。这一立场在未经同意录制对话指南中有更详细的说明。
录制您的雇主
由于参与者一般可以录制其本人参与的对话,与雇主开会或通话的员工通常可以对其进行录音,例如为了准确记录职场纠纷或纪律讨论。这一宽松的出发点在工作场所与其他场合同样适用;对话发生在职场,本身并不会改变这一分析。

话虽如此,雇主可能设有自己的职场录音政策,即使录音本身并不违法,违反明确政策进行录音仍可能带来雇佣关系上的后果。这是一个合同和劳资关系层面的问题,与录音是否构成刑事罪行是分开的。
PDPA约束雇主,而非您个人
由于录音会捕捉到他人的声音和言语,人们很容易以为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会阻止员工录音。但PDPA的主要义务适用于机构,并不适用于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section 4(1)(a))。员工出于自身目的(例如记录纠纷)录制其本人参与的对话,一般被视为以该个人身份行事。雇主作为机构,对其自身系统和数据负有PDPA义务;而员工个人录制其本人参与的对话这一行为,并不会以同样方式引发这些针对机构的义务。
真正的限制在哪里
职场录音的限制并非一般性的同意规则,而是更为具体。为获取录音或其他材料而未经授权访问同事的电脑、共用硬盘或账户,可能构成Computer Misuse Act 1993的section 3规定的罪行,该条针对的是未经授权访问电脑资料。这涉及的是通过电脑系统获取材料的方式,而非参与者录制其本人所参与对话的行为。

另一项主要风险是保密法(law of confidence)。使用或披露载有雇主机密商业信息的录音,可能构成违反保密义务,这是一项确立已久的普通法侵权行为。因此,录制您本人参与的对话是一回事,而您随后如何处理含有机密材料的录音则是另一回事,正是披露或滥用行为带来了风险。
将录音用作证据
如果纠纷诉诸法院或仲裁庭,员工常常会问,秘密录音是否可以使用。新加坡并无排除规则会仅因录音是秘密录制而自动禁止使用相关录音。可采性的门槛在于关联性: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法院并保留在证据的不利影响超过其证明价值时予以排除的裁量权。这一点在秘密录音能否在法庭上使用指南中有进一步说明。

关于完整的录音录像规则,请参阅新加坡录音录像法律专题页。
常见问题
在新加坡,我可以录制与雇主的会面吗?
一般可以,只要您是该会面的参与者。新加坡并无一般性的全体同意录音规则,因此参与者通常可以录制其本人参与的对话,包括与雇主的会面或通话。雇主仍可能设有职场录音政策,这可能带来独立于法律之外的雇佣关系后果。
PDPA是否会阻止员工录制对话?
一般不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的主要义务适用于机构,而根据section 4(1)(a)并不适用于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员工出于自身目的录制其本人参与的对话,一般被视为以该个人身份行事,因此PDPA针对机构的义务并不适用于该行为。
职场录音的真正法律限制是什么?
这些限制是具体的,而非一般性的同意规则。未经授权访问同事或公司的电脑或账户,可能构成Computer Misuse Act 1993的section 3规定的罪行。使用或披露载有雇主机密商业信息的录音,可能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秘密录音能否作为雇佣纠纷的证据使用?
可以使用。新加坡并无排除规则会仅因录音是秘密录制而自动禁止使用相关录音。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法院并保留在证据的不利影响超过其证明价值时予以排除的裁量权。
录制雇主会给我带来麻烦吗?
如果您是该对话的参与者,录音行为本身一般不构成刑事罪行。麻烦更可能来自材料的获取方式,例如未经授权访问电脑系统,或来自您对录音的处理方式,例如披露机密商业信息,以及来自任何禁止录音的职场政策。
来源与参考资料
-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s 4(1)(a)(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不受相关义务约束)(sso.agc.gov.sg).gov
- Computer Misuse Act 1993, s 3(未经授权访问电脑资料)(sso.agc.gov.sg).gov
- Evidence Act 1893(关联性作为可采性门槛)(sso.agc.gov.sg).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