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未经同意可以录音对话吗?

对于「在新加坡,未经同意可以录音对话吗」这个问题,诚实的答案是:对于参与对话的一方而言,通常是可以的,因为没有任何法令将参与者录音定为刑事罪行。这一个事实贯穿本页全文,以下的各项限定说明围绕着它的各种限制。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律师(advocate and solicitor)。
本文信息最后核实于2026年7月22日。本页提供的是关于新加坡法律的一般法律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
并没有一般性的同意法令
新加坡从未制定许多其他国家所设有的那种一般性监听或通讯截取法令,即未经所有参与者同意而录下私人对话本身即构成独立罪行的法令。正因为这样的法令并不存在,参与者的起始立场就是:录音本身并不违法。
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所使用的单方同意与双方同意标签并不适用于描述新加坡的情况。这里根本没有可以称为单方或双方的同意规则。录下会议、电话通话或门前对话的参与者,就录音这一行为而言,通常不受刑事法律规范。
Computer Misuse Act的界限
最常被提及的条文是Computer Misuse Act 1993的s 6。该条文将明知而未经授权,以电磁、声学、机械或其他装置截取或致使截取计算机任何功能,以及为取得计算机服务而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的行为定为罪行。首次定罪的最高刑罚为罚款不超过S$10,000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关键字眼是「未经授权」。Section 6针对的是无权访问却访问或截取计算机系统的外人,即典型的黑客入侵或未经授权截取的情形。参与对话者仅仅录下自己所参与的对话,并不构成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因此s 6不会把普通的参与者录音变成一项罪行。该条文的关键在于是否获授权访问该系统,而非对话中另一方是否同意。
Telecommunications Act并非一般性的截取罪行
常见的一个误解,是将Telecommunications Act 1999形容为将截取他人通话定为罪行的法令。该法令并未订立这类一般性罪行。使用「截取」措辞的两项条文,范围都很狭窄。
Section 61针对的是故意损坏电讯装置或设施的行为。「截取」仅是构成这项实体干扰罪行的其中一种替代意图,与阻止传输或恶意破坏并列。Section 62针对的是电讯持牌人自身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罪行,属于内部人员滥权的条文,例如网络雇员故意截取讯息。这两项条文都没有订立外人使用自己的装置窃听通话的一般性公众罪行。
录音本身与使用录音,是两回事
即使录音这一行为并未违反任何刑事法律,您日后如何处理该录音,仍受其他规则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是衡平法上的保密义务(equitable duty of confidence),这是一项普通法原则。凡信息本质上具有机密性,且是在带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披露的,法庭即可禁止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并可就违反义务的行为给予济助。因此,一份录下机密信息的录音,取得时可能合法,但日后传播或公开时仍可能违法。
PDPA的适用范围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规范机构收集、使用及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Section 4(1)(a)订明,主要的数据保护义务不适用于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因此,私人录下个人对话不受这些义务约束。

机构的情况则有所不同。雇主、企业或社团在录下员工、顾客或来电者的通话时,是以机构身份处理个人数据,必须遵守PDPA,包括就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的目的向相关人士作出告知。
在职场中录音对话
这一主题背后大多数搜索所关心的问题,是雇员是否可以录下与主管的对话。在刑事层面,一般原则同样适用:参加会议的雇员属于参与者,因此不涉及任何监听罪行,Computer Misuse Act也不会将参与者录音入罪。
但这只是刑事层面的问题。雇主可能订有关于录音的工作场所政策,即使没有构成任何罪行,违反这些政策仍可能导致纪律处分或合约上的后果。传播包含机密信息的职场录音,也可能触及保密义务。没有构成刑事罪行,不等于没有任何后果。
我可以在法庭上使用这份录音吗?
只要具有关联性,通常可以。新加坡依据Evidence Act 1893以关联性来决定证据是否可被采纳,对不当取得的证据并没有自动排除规则,不过法庭仍保留排除的裁量权。详情请参阅秘密录音作为证据。

新加坡录音与监控法律更完整的概览,请见新加坡录音法专题页面,较简短的国家层面摘要请见全球录音法概览中的新加坡条目。相关的隐私义务请见数据保护与PDPA专题页面。
常见问题
在新加坡,未经同意录音对话合法吗?
对于参与对话的一方而言,通常是合法的。新加坡没有一般性的监听法令将参与者录音定为刑事罪行,因此录下自己所参与的对话本身并不违法。真正的限制来自其他方面:Computer Misuse Act 1993 s 6针对的是外人未经授权的截取行为;衡平法上的保密义务可以约束日后对录音的滥用;而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适用于机构,而非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
在新加坡,我可以偷偷录下上司的谈话吗?
在刑事层面,雇员是与主管会面时的参与者,因此不涉及任何监听罪行,Computer Misuse Act也不会将参与者录音入罪。但这不代表完全没有后果。雇主可能订有禁止录音的政策,可能因此产生纪律处分或合约上的后果,传播包含机密信息的录音也可能触及保密义务。
Computer Misuse Act是否使录音通话成为非法行为?
对参与者而言不会。Computer Misuse Act 1993的Section 6惩处未经授权截取计算机功能的行为,属于外人或黑客式的罪行。对话的一方仅仅录音,并不构成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因此s 6不会把参与者录音变成一项罪行。
新加坡是单方同意国家吗?
单方同意与双方同意的标签源自美国州法律,并不适用于新加坡,因为新加坡根本没有以同意为基础的监听法令。实际上,参与者通常可以录音,这类似于单方同意的立场,但原因在于根本没有同意法令,而不是有一项规则明确允许录音。
我可以分享或公开自己录制的录音吗?
这是与录音是否合法取得完全不同的问题。衡平法上的保密义务可以约束对录音中机密信息的使用或披露,机构在分享个人数据时也必须遵守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一份录音在取得时可能合法,但传播或公开时仍可能违法。
来源与参考资料
- Computer Misuse Act 1993, s 6(未经授权使用或截取计算机服务)(sso.agc.gov.sg).gov
- Telecommunications Act 1999, ss 61 to 62(损坏设施;持牌人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罪行)(sso.agc.gov.sg).gov
-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s 4(1)(a)(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不受此义务约束)(sso.agc.gov.sg).gov
- Evidence Act 1893, s 5(仅可就争议事实及相关事实提出证据,不得就其他事项提出证据)(sso.agc.gov.sg).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