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录音法:同意、罪行与证据

新加坡的录音法常常出乎许多人的意料,因为并没有单一法令规定您必须先取得对方同意才能按下录音键。实际适用的规则范围更窄、也更具体,关键在于您在对话中的身份,以及您日后如何处理这份录音。
本节概述这一领域,并链接到详细指南。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律师(advocate and solicitor)。
本文信息最后核实于2026年7月22日。本页提供的是关于新加坡法律的一般法律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
在新加坡,录音对话是否构成罪行?
对于对话的参与者而言,通常不构成罪行。新加坡从未制定一般性的监听法令,将未经所有参与者同意而录音的行为定为罪行。这是这一领域中最重要的事实,也是为什么面对这个常见搜索问题时,诚实的答案通常是:参与者录音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现行确实存在的罪行,针对的是其他行为。它们惩处的是无权访问却截取通讯的外人,或滥用以保密方式取得的信息的人,而非留存自己所参与的会议或通话记录的参与者。
机构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公司、雇主或社团在录下员工、顾客或来电者的通话时,并非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因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适用于它们,它们必须遵守该法令下的各项义务。本页所描述的宽松立场,是私人录下自己对话时的立场,而非企业的立场。
真正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有三项法律概念,填补了本应由同意法令占据的空间。

第一项是Computer Misuse Act 1993。Section 6将未经授权、以电磁、声学、机械或其他装置截取计算机任何功能的行为定为罪行。这项条文针对的是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属于外人或黑客式的行径。参与对话者仅仅录下自己所参与的对话,并不构成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因此s 6不会把参与者录音变成一项罪行。
第二项是衡平法上的保密义务(equitable duty of confidence),这是一项普通法规则,而非法令。凡信息具有机密性质,且是在带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取得的,法庭即可禁止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该信息。这就是为什么一份合法取得的录音,如果日后以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传播或公开,仍可能引发法律问题。
第三项是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该法令规范机构如何处理个人数据,但s 4(1)(a)订明,数据保护义务不适用于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因此,私人录下个人对话不受PDPA约束,而机构录下顾客或员工的通话则不然。
秘密录音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吗?
只要具有关联性,通常可以。依据Evidence Act 1893,证据能否被采纳取决于关联性,新加坡并没有针对不当取得证据的自动排除规则。法庭仍保留裁量权,可在录音的偏见影响超过其证明价值时将其排除,而实际案件中的争议,往往就发生在这项裁量权的行使上。

详细的讨论,包括主要判例,请参阅秘密录音作为证据指南。
本节相关指南
- 在新加坡,未经同意可以录音对话吗? 详细说明参与者的法律立场、Computer Misuse Act的界限、违反保密义务的风险,以及PDPA的适用例外。
- 在新加坡,秘密录音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吗? 说明Evidence Act 1893中以关联性为基础的证据采纳规则,以及法庭的排除裁量权。

如需查看作为全球录音法概览一部分撰写的较简短的国家层面摘要,请参阅全球录音法概览中的新加坡条目。该司法管辖区更完整的法律概览请见新加坡法律概览,相关的隐私规则请见数据保护与PDPA专题页面。
常见问题
在新加坡,录音对话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吗?
新加坡没有一般性的法令要求您在录音前须先取得对话中其他人的同意。对话参与者录音,通常不构成刑事罪行。真正的限制来自其他方面:Computer Misuse Act 1993 s 6针对的是外人未经授权截取计算机服务;衡平法上的保密义务可以约束日后对录音的滥用;而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适用于机构,而非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
新加坡属于单方同意还是双方同意国家?
这两种标签都不适用,因为新加坡根本没有以同意为基础的监听法令。单方同意与双方同意的框架源自美国各州法律,并不适用于描述新加坡法律。实际结果类似于对参与者适用单方同意的立场,因为录下自己参与的对话通常不构成罪行,但原因在于根本没有同意法令,而不是有一项规则明确允许录音。
在新加坡,秘密录制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只要具有关联性,通常可以。依据Evidence Act 1893,证据能否被采纳取决于关联性,新加坡并没有仅因证据取得方式不当便自动将其排除的规则。法庭仍保留裁量权,可在录音的偏见影响超过其证明价值时将其排除。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会阻止我录音他人吗?
只要您是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就不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的Section 4(1)(a)订明,数据保护义务不适用于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因此私人录下个人对话不受PDPA约束。机构录下员工或顾客通话的情形则不同,必须遵守该法令。
来源与参考资料
- Computer Misuse Act 1993, s 6(未经授权使用或截取计算机服务)(sso.agc.gov.sg).gov
- Telecommunications Act 1999, ss 61 to 62(损坏设施;持牌人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罪行)(sso.agc.gov.sg).gov
-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s 4(1)(a)(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不受此义务约束)(sso.agc.gov.sg).gov
- Evidence Act 1893, s 5(仅可就争议事实及相关事实提出证据,不得就其他事项提出证据)(sso.agc.gov.sg).gov
- Evidence Act 1893, s 138(由法庭决定证据是否可被采纳)(sso.agc.gov.sg).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