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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录音法:同意、罪行与证据

作者 Recording Law 编辑团队8 分钟阅读
新加坡录音法:同意、罪行与证据

常见问题

在新加坡,录音对话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吗?

新加坡没有一般性的法令要求您在录音前须先取得对话中其他人的同意。对话参与者录音,通常不构成刑事罪行。真正的限制来自其他方面:Computer Misuse Act 1993 s 6针对的是外人未经授权截取计算机服务;衡平法上的保密义务可以约束日后对录音的滥用;而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适用于机构,而非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

新加坡属于单方同意还是双方同意国家?

这两种标签都不适用,因为新加坡根本没有以同意为基础的监听法令。单方同意与双方同意的框架源自美国各州法律,并不适用于描述新加坡法律。实际结果类似于对参与者适用单方同意的立场,因为录下自己参与的对话通常不构成罪行,但原因在于根本没有同意法令,而不是有一项规则明确允许录音。

在新加坡,秘密录制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只要具有关联性,通常可以。依据Evidence Act 1893,证据能否被采纳取决于关联性,新加坡并没有仅因证据取得方式不当便自动将其排除的规则。法庭仍保留裁量权,可在录音的偏见影响超过其证明价值时将其排除。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会阻止我录音他人吗?

只要您是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就不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的Section 4(1)(a)订明,数据保护义务不适用于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因此私人录下个人对话不受PDPA约束。机构录下员工或顾客通话的情形则不同,必须遵守该法令。

来源与参考资料

  1. Computer Misuse Act 1993, s 6(未经授权使用或截取计算机服务)(sso.agc.gov.sg).gov
  2. Telecommunications Act 1999, ss 61 to 62(损坏设施;持牌人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罪行)(sso.agc.gov.sg).gov
  3.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s 4(1)(a)(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不受此义务约束)(sso.agc.gov.sg).gov
  4. Evidence Act 1893, s 5(仅可就争议事实及相关事实提出证据,不得就其他事项提出证据)(sso.agc.gov.sg).gov
  5. Evidence Act 1893, s 138(由法庭决定证据是否可被采纳)(sso.agc.gov.sg).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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