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中国录音法:隐私规则与处罚(2026年)

快速解答:中国的录音同意规则
中国并未采用许多西方国家所使用的单方同意或双方同意模式。私人录音是否合法,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历经三十年发展形成的一套综合性个案判断标准。谈话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对谈话进行录音,处于一片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如果该录音的取得未使用欺诈或胁迫手段,且未严重侵犯被录音一方的权益,该录音可以作为民事证据被采纳;但与此同时,如果该录音被存储、分享或用于商业用途,还可能依据《民法典》产生隐私侵权的民事责任,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产生监管责任。
国家属于一个完全独立的类别。中国的情报、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拥有广泛的监听调取权限,不受适用于私人的同意和隐私保护规则的约束。外国公民和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运营时,应将所有通信都视为可能被国家机关获取,无论是否加密或存在企业内部政策。
管辖范围说明: 本文介绍中国大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下的录音相关法律,包括《民法典》(2021年)、PIPL(2021年)、《刑法》以及《国家情报法》(2017年)。本文不涉及拥有独立法律体系的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法律。有关中美跨境录音问题,请参阅下文专门章节。

《民法典》:隐私权框架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法典》,是中国立法史上最为全面的隐私保护法律,也是与录音相关请求权的主要民事法依据。
第1032条将隐私权界定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列举了具体的禁止性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
-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窃听和秘密录制私人谈话,正落入第1033条的禁止范围之内。《民法典》并未为参与者一方的录音行为设定一项笼统的刑事罪名,而是设定了民事责任,法院会将其与其他因素(包括该录音是否服务于正当的举证目的)加以权衡。
第1039条为国家机关设定了保密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一条款值得注意,因为它在其他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广泛调取权限的同时,为国家设定了一项正式的法律义务。第1039条与《国家情报法》之间的实际张力,仍是学界持续讨论的一个话题。
民事救济
隐私侵权的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79条和第995条寻求多种救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恢复名誉。经济赔偿没有法定上限。法院也可以判令赔偿精神损害,这使得隐私侵权诉讼对被告而言可能代价高昂。

个案化可采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历经三十年演变,塑造了中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待秘密录音证据的方式。
1995年的禁止性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发布批复(“法复〔1995〕2号”),认定秘密录制的谈话属于非法取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则是绝对的。
2001年的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扭转了这一立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秘密录音在民事案件中即可被采纳。这一转变承认了当事人有时除了录音之外,没有其他现实可行的手段来保存证明不法行为的证据。
2015年以后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此后的民事证据解释,直至2019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这一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录音被归类为“视听资料”,属于一种被认可的证据类型。目前,仅在录音存在以下情形时,一般才不予采纳:
-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
“严重”一词是关键的判断门槛。法院会区分那些使一方当事人感到尴尬的录音,与那些从根本上侵害他人尊严、安全或隐私的录音。
哪些情形会导致录音不被采纳
法院在以下情形中一贯拒绝采纳录音:
- 双方当事人此前已约定不进行录音
- 该录音系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取得
- 该录音系在卧室或私人车辆等私密空间内制作
- 非法使用了专业监听设备
- 该录音系在法庭等禁止录音的场所制作
- 利用儿童等第三人在录音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录制
- 该录音系通过黑客攻击、木马程序或类似手段取得
哪些情形使录音更可能被采纳
法院对具有以下特征的录音持较为积极的态度:
- 由谈话的一方当事人亲自制作
- 能够清楚地确定时间、地点及参与者身份
- 记录的是一段平静、自然的对话,而非诱导或安排出来的对话
- 聚焦于与真实争议相关的事实
- 保存在原始录制设备上
- 在录音对案件具有关键意义时经过公证
即便可以被采纳,录音通常也只是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书证在中国民事诉讼中仍然是主要的证明形式。单凭一段录音很少能够单独用以证明存在争议的事实。

《刑法》:第252条、第253条、第253条之一、第254条、第283条及第284条
中国《刑法》中有六项条款与录音和个人信息直接相关。它们各自承担不同的角色,法律后果也有很大差异。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该条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虽然该条针对的是实物信件,但法院已通过类推适用,将其用于涉及拦截电子通信的案件。最高刑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3条: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泄露通信内容罪。 第253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及电信从业人员未经授权开拆、毁弃或者泄露他人信件的行为。它针对的是那些依法合法持有通信基础设施访问权限、却滥用该权限的主体。处罚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是针对未经授权收集、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主要刑事条款。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括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数据50条以上,财产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数据500条以上,或者其他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要求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或者造成死亡、重伤、绑架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条适用于任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或者窃取个人信息的人,而不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254条: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罪。 第254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般情形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举报人录制国家工作人员的录音随后引发对该举报人的不利行动时,该条款有时具有相关性。
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者销售专用窃听、窃照器材,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中的关键区分
第283条和第284条针对的是专用监听设备,而非普通智能手机或录音笔。谈话的一方当事人使用个人设备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极不可能依据这些条款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普通参与者而言,风险属于民事性质,而非刑事性质。只有当被录制的信息在达到上述数量门槛后被出售、进行商业分享,或者以构成个人数据贩卖的方式被使用时,才会触发第253条之一项下的刑事风险。
PIPL与音频录音
《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对在中国境内录制音频的企业而言最具后果性的监管框架。
PIPL将个人信息宽泛地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能够识别特定个人(无论是通过声音、姓名还是情境)的录音,均落入这一定义范围。当企业录制一通电话、记录一场会议,或者存储包含某人声音的音频文件时,即属于处理PIPL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合法性基础要求
PIPL第十三条列举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依据。在大多数商业场景中,同意是主要依据。PIPL项下的同意须满足以下条件:
- 自愿作出,不受强迫
- 就目的、保存期限和第三方共享作出具体、知情的说明
- 明确作出,不能以沉默或者预先勾选的方式推定
预先勾选的同意选项,或者将同意捆绑在冗长的服务条款中,均不满足PIPL的标准。
敏感个人信息:声纹生物特征
PIPL第二十八条将敏感个人信息界定为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信息。声纹生物特征及音频识别特征均属于这一类别。依据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取得单独的、明确的同意,并采取更严格的技术安全措施。
告知义务
在录音之前,组织须告知个人:该录音将被用于何种目的、保存期限,以及是否会与第三方共享。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告知同意标准,将告知方式划分为一般告知、强化告知和实时提示三种模式,根据数据敏感程度和收集情境予以调节。
PIPL与雇佣关系
PIPL第十三条允许用人单位在为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或者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情况下,无须取得同意即可处理某些员工信息。这一例外并不延伸至对员工谈话的录音。法院已认定,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秘密录制员工谈话,很可能构成非法处理个人信息以及侵犯隐私。用人单位须在监控或录音活动开始前,在劳动合同或内部规章制度中披露全部相关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一项重要新合规要求,即网信办于2025年2月14日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具体门槛为: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须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审计;处理超过100万人信息的处理者须指定一名负责开展审计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呼叫中心、AI转录服务、会议平台等拥有大规模音频录制业务的组织,正落入这些义务的适用范围之内。审计将评估处理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告知同意程序是否正确落实,以及数据最小化和保留政策是否得到遵循。
PIPL行政处罚
PIPL第六十六条建立了两级行政处罚架构。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组织处以最高人民币10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的个人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可以处以最高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监管部门还可以责令暂停或者关闭相关业务、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并禁止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PIPL第六十七条要求将违法行为记入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并予以公开披露,这在经济处罚之外增加了声誉方面的后果。
执法先例
网信办于2022年对滴滴出行处以人民币80.2亿元罚款,原因是其非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2023年,网信办对学术数据库CNKI处以人民币5000万元罚款,原因是其未经授权收集数据。2025年5月,上海市公安部门作出了首例公开披露、专门针对违法跨境个人信息传输的行政处罚:某欧洲奢侈品牌的上海子公司未完成三种必需跨境机制(安全评估、标准合同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中的任何一种,即将用户个人数据传输至其法国总部。具体罚款金额未予披露,但第六十六条规定,此类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人民币5000万元罚款。
电话录音
中国没有类似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632条或佛罗里达州《成文法》第934.03条那样专门规范电话录音的成文法律。适用的是同一套个案化民事法框架。
出于正当目的对电话通话进行录音的一方当事人(未使用欺诈或胁迫手段,也无意公开或利用该录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可采性标准下,处于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该录音日后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然而,存储和分享一段已录制的通话,会触发PIPL相关义务。每一通被录音的客户电话,都须有PIPL第十三条项下的合法依据作为支撑。标准的商业合规做法是在通话开始时播放自动语音提示,说明通话可能被录音、录音目的以及保存期限。这满足了告知义务。至于是否构成有效同意,则取决于该提示的具体表述方式:被动式告知(“本次通话可能被录音”)满足了告知要求,但未必构成明确同意。
有关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跨境通话的问题,请参阅下文专门章节。
面对面及会议录音
对面对面谈话进行录音,适用同一套最高人民法院个案化标准。谈话的一方当事人如为个人举证目的进行录音,只要该录音未严重侵害另一方权益,且未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取得,即可进行录音。
在私密空间(住宅、酒店房间或私人车辆)内进行录音,法律风险显著更高。这些空间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享有更高层级的隐私保护。法院一贯认定,在私人居住空间内制作的录音更有可能“严重”侵害隐私权益,因而更可能被裁定不予采纳,也更可能引发民事责任。
对并非诉讼当事人的人进行录音,并将该录音用于相关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不被鼓励。录音一方的当事人身份,是法院视为前提条件、而非仅仅是加分因素的一项要素。
拍摄政府官员及国家机关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其进行拍摄或录音,处于一个在法律上不同于私人之间录音的空间。
中国公安部已正式承认公众拥有拍摄执法人员的权利。公安部的指导意见指出,民警应当“自觉接受并习惯于这种镜头监督”,且不得强行阻止拍摄,前提是该拍摄行为不妨碍正常执法活动。
在实践中,法律权利与基层执法之间的落差相当大。个别民警经常以保密或执法需要为由阻止拍摄。记者面临额外限制:在中国境内运营的境外媒体需要取得资质认证,并受制于不适用于境内公民出于个人用途拍摄的内容管控。
提示: 如果拍摄政府官员的过程随后引发国家安全、间谍活动或反恐调查,情况将发生本质变化。经2023年修订的《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广泛的权力,可以扣押设备和数据。如果某段录音被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一刻意设置得较为宽泛的法定范畴,无论最初录制的目的是否清白,录制者都可能面临调查。外国公民在这种情形下面临的风险更高。
《反间谍法》2023年修订版扩大了间谍行为的定义,将窃取或者非法提供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纳入其中,其范围超出了正式定密的国家秘密。该法允许国家安全机关对被调查的个人检查随身物品、查验电子设备,并调取文件和数据。这一权力不受类似于美国搜查令那样的司法事先授权要求的约束。
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截至2025年将中国的互联网自由评分列为9/100(“不自由”)。无国界记者组织在其2025年《世界新闻自由指数》中将中国列为180个国家和地区中的第172位。这些第三方评估反映出记者被拘押、设备被没收,以及因录制或发布被当局认定为威胁国家安全的材料而被起诉等已被记录在案的模式。
偷窥及偷拍偷录相关违法行为
中国通过行政法和刑法相结合的方式,规制偷窥、隐藏摄像设备及未经授权的窥视行为。2025年,这一框架得到了实质性更新。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两条与录音和监控直接相关:
第50条禁止“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处罚结构为:
- 一般违法情形,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70条针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器材”的行为。处罚为:
- 一般违法情形,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升级
如果偷窥行为涉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则可能适用刑事指控。根据《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相关规定,牟利数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可能导致相当严厉的刑期。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材料,将依据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版触发强制性从重处罚。
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宾馆客房、私人就餐包间、学生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和试衣间安装摄像设备,进一步强化了上述禁止性规定。相关行业的经营者被要求定期对敏感区域开展排查,以发现未经授权安装的设备。
刑事与行政的分界
针对中国偷拍偷录框架的一项反复出现的批评是,在未使用专用设备或未进行传播的情况下秘密拍摄他人,历来被作为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刑事犯罪处理。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版收紧了行政层面的应对,但并未创设出类似许多西方司法管辖区那样独立成罪的偷窥罪名。升级为刑事责任,一般须存在传播、牟利,或者依据《刑法》第283条或第284条使用达到专用设备门槛的情形。
国家监控与调取权限
中国的国家监控体系,在一套独立于规范私人录音的同意和隐私保护规则之外的法律制度下运行。
《国家情报法》(2017年,2018年修订)
《国家情报法》赋予国家情报机关广泛的强制配合权限。第七条要求一切组织和公民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第十四条允许情报机关根据情报工作需要,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和配合。
实际影响是:公民和企业可能被要求提供对通信、设备和数据的访问权限,而无须经过类似于美国法院命令那样的司法令状程序。关于第七条适用范围,学界仍存在持续争论。法律分析人士Jeremy Daum在2024年为China Law Translate撰文指出,“[第七条]是否真的旨在要求公民积极参与信息收集或分享,远非明确”,且该条款缺乏明确的执行机制。这一存在争议的解读,并不能改变该法律义务在文本上确实存在、且尚无法院对其作出限缩解释这一事实。
《网络安全法》(2017年,自2026年1月1日起修订施行)
原《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在境内存储数据,并依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予以配合,包括提供对用户通信数据的访问权限。
2025年10月的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与录音和通信相关的三个方面对该法作出了实质性强化:
- 与内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提高至组织最高人民币1000万元罚款(相较此前人民币50万元的上限,提高了二十倍)
- 域外适用范围扩大至危害中国网络安全的境外组织和个人
- 新增AI治理相关条款,包括国家对AI驱动的网络安全工具提供支持,以及对AI系统提出更高的安全义务
数据本地化和国家调取的基础性义务保持不变。
《反间谍法》(2023年7月1日修订施行)
《反间谍法》修订版扩大了间谍行为的定义,将窃取或者非法提供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纳入其中,这是一个刻意设置得较为宽泛的范畴,超出了正式定密的国家秘密。该法允许国家安全机关对被调查的个人检查随身物品、查验电子设备,并调取文件和数据,且无须另行经过司法授权程序。
对外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存储在中国境内服务器上的通信内容,有可能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被国家机关获取。《网络安全法》下的数据本地化要求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暴露风险。《民法典》和PIPL中的同意与隐私保护规定,并不约束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安全职能。
深度合成规定与AI生成音频
有两项监管文件专门规范AI生成语音和音频相关的录音场景。
《深度合成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由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深度合成”涵盖任何利用生成或者合成类算法(包括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等)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或者虚拟场景的技术。
针对音频领域,该规定施加了两项主要义务:
编辑生物特征信息须取得同意。 提供具备编辑他人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功能的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须要求使用者告知被编辑信息的个人,并在编辑前取得其单独同意。
强制标识。 语音合成服务须在音频的适当位置(开头、结尾或中间)添加清晰标识,以便接收者知晓相关内容系AI生成。还须在文件元数据中嵌入隐性技术标识。
上述要求适用于提供声音克隆、配音、AI客服语音等类似服务的平台。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025年3月14日,网信办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涵盖在中国境内平台上分发的所有AI生成文本、图像、音频和视频。
对于音频内容,服务提供者须在音频的开头、结尾或适当节点添加语音或节奏标识。须提供两类标识:
- 显式标识: 以可听或可见的方式,告知听众相关内容系AI生成
- 隐式标识: 嵌入文件元数据中、用户不易察觉的技术标记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是:任何在中国生成或分发AI合成语音的服务,包括以合成语音朗读文本的AI会议转录服务,或者AI呼叫中心坐席,均须同时落实可见的披露和嵌入式元数据标识。未予标识属于监管违法行为,网信办可对此予以处理。
2026年拟议规则:拟人化AI与数字虚拟人
网信办于2026年4月10日发布了《拟人化人工智能交互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至2026年5月6日截止。该征求意见稿规范模拟人类个性和交流方式的AI聊天机器人、AI伴侣及AI客服代理。与音频和录音相关的关键条款包括:
- 提供者须在所有交互节点披露AI身份;当被真诚询问时,不得允许AI系统否认自己是AI
- 在使用用户的形象、声音或个人交互数据来创建或训练AI形象前,须取得明确同意
- 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老年用户的保护,包括对情感和交互数据实施更严格的管控
- 该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预计生效日期为2026年7月15日
跨境录音:中美通话
对中国境内一方与美国境内一方之间的电话通话进行录音,同时涉及两套独立的法律制度。
美国方面
根据联邦《Wiretap Act》(联邦窃听法)18 U.S.C. § 2511(2)(d),电话通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对通话进行录音,且不承担联邦法律下的刑事责任。这是联邦层面的单方同意基准规则。美国许多州则施加了更严格的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632条)、佛罗里达州(《成文法》第934.03条)、伊利诺伊州(720 ILCS 5/14-2)、马萨诸塞州(《总法典》第272章第99条)等多个州要求全体当事人同意。位于双方同意州的美国一方拨打中国电话时,即便中国法律并无此项要求,也必须依据其所在州的法律取得同意。
中国方面
中国一方对该通话的录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化可采性标准以及PIPL。如果中国一方是出于个人举证目的进行录音的个人,适用的是民事法框架。如果中国一方是录制客户通话的企业,PIPL第十三条要求存在合法依据;将该录音跨境传输至美国,还会触发额外义务。
已录制数据的跨境传输
2025年10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要求,企业将个人信息(包括发送至境外服务器的通话录音数据)传出中国境外时,须采用以下三种经批准的机制之一:
- 向网信办提交并经其批准的安全评估
- 已在网信办备案的标准合同(SCC)
- 由网信办认可机构出具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首例公开披露的违法跨境传输执法行动发生于2025年5月,上海市主管部门对某欧洲奢侈品牌上海子公司予以处罚,原因是该公司未采用任何一种必需机制,即将用户数据传输至法国。这印证了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执法是切实存在的,而非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企业面临的实际风险
一家拥有中国员工或中国客户、为质量保证、培训或合规目的对通话进行录音的跨国企业,面临多层次的风险:
- 录音前须履行PIPL告知和同意义务
- 向境外服务器发送录音前须满足跨境传输机制要求
- 《网络安全法》的数据本地化要求(中国用户的录音可能须保留在中国境内服务器上)
- 国家调取风险:存储在中国境内服务器上的录音,可能依据《国家情报法》和《网络安全法》被国家机关获取
这种义务上的不对称,即美国联邦法律允许单方同意,而中国法律施加PIPL告知、同意和跨境限制,意味着一段在美国一方完全合规的录音,可能同时在中国一方违反PIPL。
企业合规要点总结
与中国存在业务关联而进行音频录音的组织,应处理以下事项:
录音前:
- 就每一种录音使用场景,确定PIPL第十三条项下的合法依据
- 在任何被录制的互动开始前或开始时,就录音目的、保存期限和第三方共享情况作出清晰、具体的告知
- 在录音涉及声纹生物特征或其他PIPL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时,取得单独、明确的同意
- 就员工监控而言,在监控开始前于劳动合同或内部规章制度中披露全部录音活动
录音期间及录音后:
- 仅在实现既定目的所必需的期限内保留录音,并记录保留时间表
- 实施包括加密和访问控制在内的技术安全措施
- 未取得单独合法依据前,不得与第三方分享录音
- 对于AI生成或AI合成的音频,依据GB 45438-2025(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
跨境传输:
- 在向境外服务器发送录音前,依据2025年10月《认证办法》完成必需的跨境传输机制
- 评估《网络安全法》下的数据本地化要求,是否要求录音须保留在中国境内服务器上
- 记录专门为跨境传输取得的同意,该同意须与处理同意相互独立
将录音用作证据时:
- 保存原始录制设备和原始文件
- 确保该录音并非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取得
- 准备证明该录音未严重侵害另一方的隐私权益
- 对于对案件至关重要的录音,考虑予以公证
AI与深度合成:
- 在将任何人的声音用于AI合成或编辑前,取得单独同意
- 在分发前,对所有AI生成音频添加显式(可听)和隐式(元数据)标识
- 关注网信办拟人化AI征求意见稿的进展,预计生效日期为2026年7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5月中国录音相关法律的一般性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也未涉及您的具体情况。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和监管指导意见变化频繁。如需就中国隐私法合规、录音义务或跨境数据传输要求获取意见,请咨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
常见问题
中国是单方同意国家还是双方同意国家?
两者都不适用。中国采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历经三十年发展形成的个案化标准。谈话一方当事人进行的秘密录音并非自动非法,但如果该录音严重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益,可能不被采纳为证据,并可能依据《民法典》产生民事责任。这一判断标准是定性的,而非计算同意方数量。
秘密录音能否在中国法院用作证据?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民事证据规则出台以来,只要谈话一方当事人制作的秘密录音未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取得,且未严重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益,即可在民事案件中被采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录音被归类为视听资料。法院通常将录音作为辅助证据,而非独立证明;书证在中国民事诉讼中仍是主要的证明形式。
PIPL是否要求在录制电话或会议前取得同意?
在大多数商业场景下,是的。PIPL要求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存在合法依据,而同意是大多数商业录音的主要依据。同意须就目的、保存期限以及任何第三方共享作出明确、具体、知情的说明。在通话开始时播放自动告知提示,满足告知义务。至于是否构成有效的明确同意,取决于该提示的具体表述方式。将录音同意捆绑在一般服务条款中,不满足PIPL的标准。
在中国非法录音他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涉及三个渠道。根据2025年6月27日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或偷拍最高可处10日拘留及1000元罚款;使用非法窃听设备最高可处10日拘留及5000元罚款。根据PIPL第六十六条,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最高可达人民币5000万元或年营业额5%。根据《民法典》,受害人可以就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寻求赔偿,且法定赔偿没有上限。
中国政府是否可以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窃听私人通信?
可以,通过多个法律渠道实现。《国家情报法》(2017年)要求一切公民和组织配合情报工作。经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向有关机关提供对用户通信数据的访问权限。经2023年7月1日修订的《反间谍法》允许国家安全机关对被调查的个人查验设备并调取数据。这些国家权力不受适用于私人录音的同意和隐私保护规则的约束。
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偷窥和窃听有何规定?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50条禁止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一般违法情形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70条针对非法安装或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的行为,一般违法情形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这些属于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还须存在额外要件,例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或者达到《刑法》第283条或第284条规定的专用设备门槛。
中国的《深度合成规定》如何影响语音录音和AI生成音频?
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提供语音编辑或语音合成功能的服务提供者,在编辑或克隆某人声音前取得其单独、具体的同意。平台须为AI生成的语音内容添加显式音频标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GB 45438-2025),新增了对在中国境内平台分发的所有AI生成音频进行强制性显式和隐式(元数据)标识的要求。AI呼叫中心坐席、以合成语音朗读文本的AI转录服务,以及用于商业用途的声音克隆工具,均落入这些要求的适用范围。
美国公司与中国一方通话录音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是多层次的。美国一方须遵守适用的美国联邦或州同意法律。中国一方的录音行为会触发PIPL告知和同意义务。将录音从中国发送至美国服务器,构成跨境个人信息传输,须依据2025年10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认证办法》采用经网信办批准的机制。存储在中国境内服务器上的录音,有可能依据《国家情报法》和《网络安全法》被中国国家机关获取。一段在美国一方完全合规的录音,可能同时在中国一方违反PIPL。
本文背后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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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inois Compiled Statutes Chapter 720, Act 5 (Criminal Code of 2012)
§ 14-2Elements of the offense; affirmative defense现行有效cited in 63 of our articles
(a) A person commits eavesdropping when he or she knowingly and intentionally: (1) Uses an eavesdropping device, in a surreptitious manner, for the purpose of overhearing, transmitting, or recording all or any part of any private conversation to which he or she is not a party unless he or she does so with the consent of all of the parties to the private conversation; (2) Uses an eavesdropping device, in a surreptitious manner, for the purpose of transmitting or recording all or any part of any private conversation to which he or she is a party unless he or she does so with the consent of all other parties to the private conversation; (3) Intercepts, records, or transcribes, in a surreptitious manner, any privat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to which he or she is not a party unless he or she does so with the consent of all parties to the privat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4) Manufactures, assembles, distributes, or possesses any electronic, mechanical, eavesdropping, or other device knowing that or having reason to know that the design of the device renders it primarily useful for the purpose of the surreptitious overhearing, transmitting, or recording of private conversations or the…
Official text (excerpt) · last checked 2026-09-23 · Read the full text in our law library · Verify at ilga.gov
本库中有 92 份裁判文书引用该条文本库中最新引用裁判文书的年份:2026
本库中引用该条文的裁判文书:
- People v. Melongo (Illinois Supreme Court 2014, 2014 IL 114852)“…ations of section 14-2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1961 (720 ILCS 5/14-2 (West 2008)), which defines the offense…”
- People v. Smith (Appellate Court of Illinois 2025, 2025 IL App (1st) 220116)“…ropping violated section 14-2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2012 (720 ILCS 5/14-2 (West 2014)) and that then State’s Att…”
- Cook Au Vin, LLC v. Mid-Century Insurance Co. (Appellate Court of Illinois 2023, 226 N.E.3d 694)“…onversation by one who is not a party to the conversation. 720 ILCS 5/14-2(a)(1) (West 2020). In enacting the s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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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第1039条(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npc.gov.cn).gov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2021年)(chinalawtranslate.com)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court.gov.cn).gov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5〕法复第2号(gongbao.court.gov.cn).gov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chinalawtranslate.c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条、第253条、第253条之一、第254条、第283条、第28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英译本(en.spp.gov.cn).gov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China Law Translate译本)(chinalawtranslate.c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2018年修订)(chinalawtranslate.c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修订)(China Law Translate译本)(chinalawtranslate.com)
- 中国正式完成《网络安全法》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Mayer Brown律所)(mayerbrown.com)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english.www.gov.cn).gov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美国国会图书馆)(loc.gov).gov
- AIGC标识国家标准GB 45438-2025(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律所)(hsfkramer.com)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Mayer Brown律所)(mayerbrown.com)
-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CMS Law律所)(cms-lawnow.com)
- 中国数据隐私执法动态更新:跨境传输相关案例(2025年5月)(Arnold & Porter律所)(arnoldporter.com)
- 秘密录音能否在中国法院用作证据?(China Justice Observer)(chinajusticeobserver.com)
- 中国《国家情报法》究竟规定了什么(China Law Translate,Jeremy Daum,2024年分析文章)(chinalawtranslate.com)
- 中国通过《网络安全法》重大修订(2025年10月)(Reed Smith律所)(reedsmith.com)
- 中国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九大要点解读(abbylawyer.com)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China Briefing)(china-brief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