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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錄音法:單方同意、國安法及私隱規則(2026年)

By Recording Law Editorial Team104 min read
香港錄音法:單方同意、國安法及私隱規則(2026年)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在香港,未經告知對方而錄音電話通話是否合法?

香港並無任何成文法禁止私人人士錄下自己所參與的電話通話,即使未有告知對方亦然。ICSO(第589章)僅規管執法機構的截取行為,並不涵蓋私人錄音。如錄音涉及個人資料,PDPO(第486章)可能適用,要求錄音者須具備合法目的,並僅將錄音用於該目的。2017年立法會的答覆(LCQ17)確認,並無任何法律禁止對話的一方錄下該對話。

香港的起底法例是什麼?是否適用於分享錄音?

2021年PDPO修訂加入第64(3A)至(3D)條,訂立刑事起底罪行。在未經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可包括錄音),並意圖或罔顧會否對拍攝對象造成滋擾、驚恐、困擾或傷害,根據第64(3A)條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如實際上造成傷害,根據第64(3B)條的加重罪行,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5年。PCPD有權要求平台營運商移除起底內容,截至2025年12月已發出2,104份停止披露通知。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案對錄音法律有何影響?

有。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2019) 22 HKCFAR 97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並不適用於使用自己裝置的人士。此裁決堵塞了檢控機關過往用以就智能電話錄音向個人提出檢控的途徑。現時的檢控必須依賴針對特定目的的罪行,例如窺淫罪(第159AAB條)、起底罪(第64(3A)至(3B)條),或國家安全相關條文。

在香港拍攝警務人員是否違法?

在公眾地方錄影警務人員,並不會在任何香港成文法下自動構成違法。然而,2024年SNSO及其2025年5月的附屬法例,就以可能協助敵對組織或構成間諜活動的方式分享錄影內容,訂立了法律責任。在六個指定的OSNS受管制地點,人員可發出命令要求停止錄影;不遵從有關命令最高可判監禁2年。在受管制地點附近進行間諜活動,最高可判監禁20年。自2020年起,在政治敏感地點或警方行動中進行錄影的法律風險已大幅上升。

深偽私密影像在香港是否違法?

根據PCPD於2025年12月發布的指引,在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分發可識辨身分人士的人工智能生成私密影像,屬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條下的違法行為。此罪行涵蓋合成影像及真實相片,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單純製作該等影像而未有發布,現時尚非特定的刑事罪行。由律政司統籌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正檢討相關法例以填補此漏洞,惟截至2026年5月,尚未有任何修訂獲得通過。

在香港,秘密進行的職場錄音可否用作證據?

可以。香港的勞資審裁處及法院,在涉及歧視、騷擾或不公平解僱申索的僱傭糾紛中,擁有廣泛的酌情權接納秘密進行的職場錄音。該錄音不會僅因未經對方知悉而自動被排除,惟其證據份量可能因此而降低。進行此類錄音是否構成嚴重失當行為,則視乎其目的、工作間是否設有禁止錄音的政策,以及是否涉及機密的業務資料。

PDPO第33條就將錄音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有何規定?

PDPO第33條原本旨在限制將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但從未正式生效。截至2026年5月,將載有個人資料的錄音轉移至其他司法管轄區,並無任何具可執行力的成文法禁止規定。作為大灣區業務運作一部分而進行此類轉移的機構,建議採用PCPD建議的大灣區標準合約條款,以同時符合PDPO原則及內地PIPL的要求。

在香港,僱主是否須告知僱員正受到監察?

是,根據PDPO的保障資料原則及PCPD於2004年發布的職場監察指引。僱主須在監察開始之前,以書面告知僱員所使用的監察裝置、正在收集的資料,以及收集目的。只有在僱主有合理理由懷疑存在犯罪活動,且取得同意會妨礙調查的情況下,才可在事先不作通知下進行秘密監察。

在香港,窺淫罪或未經同意拍攝私密影像的刑罰是什麼?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至159AAE條(由2021年修訂條例加入)訂立四項罪行:窺淫罪(第159AAB條)、非法錄影私密部位(第159AAC條)、發布窺淫影像(第159AAD條),以及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包括深偽影像,第159AAE條)。各項罪行最高刑罰均為監禁5年。法院亦可命令移除或銷毀私密影像。第159AA條為定義條文,本身並非罪行。

香港屬單方同意還是雙方同意的司法管轄區?

香港並無正式的單方同意或雙方同意框架。並無任何成文法明確規定參與者錄音須取得同意。實際效果是,由於並無法律禁止對話的一方錄下該對話,香港在預設情況下較接近單方同意模式。PDPO的公平性要求及起底相關條文,則是就錄音其後的使用及分享方式的主要法律制約。

在香港,我可否就有人秘密錄下我而提出訴訟?

香港並無設立成文法上的私隱侵權法。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4年建議設立兩項此類侵權法(侵擾他人獨處及公開他人私隱事實),但兩者均未曾透過立法予以落實。現有的民事補救方法包括違反保密責任(如錄音涉及機密通訊)、根據PDPO就資料濫用所造成的損失提出民事申索,以及在錄音構成一連串騷擾行為一部分的情況下,根據《防止騷擾條例》(第615章)提出的騷擾法律程序。

根據2025年5月的SNSO附屬法例,六個受管制地點是什麼?

2025年5月,附屬法例指定六個處所為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受管制地點:銅鑼灣維景酒店、北角城市花園酒店、西環港島太平洋酒店、紅磡維景酒店,以及大角咀海帆道的兩個地盤。在這些地點進行間諜活動(包括監視式錄影),最高可判監禁20年。不遵從人員在受管制地點要求停止錄影的命令,最高可判監禁2年。

香港何時會就人工智能深偽製作立法規管?

截至2026年5月,尚未有任何專門針對人工智能生成私密影像製作的法例獲得通過。律政司司長於2026年3月召開督導委員會首次會議,以設立跨部門工作小組,檢討支援人工智能更廣泛應用的法例。該工作小組正研究應否就人工智能生成的不雅影像及相關傷害立法規管。有意跟進最新發展的人士,可留意律政司及立法會事務的公開資訊。

Updates

Governing law re-checked for recent changes

全面擴充更新:更正《刑事罪行條例》的條文編號(第159AA條為定義條文;窺淫罪為第159AAB條);因應2025年5月的附屬法例更新SNSO 2024的內容,指定6個受管制地點及具體罰則;以準確的律政司跨部門工作小組現況,取代不準確的「保安局2026年諮詢」描述;新增PCPD 2025年起底執法統計數字;新增快速解答、錄影警方、罰則及民事法律責任等章節;全文以按上下文改寫的方式消除破折號;字數由2,850字擴充至約6,000字。

Sources and References

  1.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elegislation.gov.hk).gov
  2.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elegislation.gov.hk).gov
  3.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A至159AAH條(elegislation.gov.hk).gov
  4.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0條(basiclaw.gov.hk).gov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2020年國安法)(elegislation.gov.hk).gov
  6.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A406章)(elegislation.gov.hk).gov
  7. 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sciocs.gov.hk).gov
  8. 立法會問題LCQ17:對話一方將對話錄音(2017年6月)(info.gov.hk).gov
  9. 《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生效(info.gov.hk).gov
  10.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立法會條例草案(legco.gov.hk).gov
  1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概覽(pcpd.org.hk).gov
  12. PCPD:反起底指引及投訴平台(pcpd.org.hk).gov
  13. PCPD:《工作間的監察及個人資料私隱》(2004年12月)(pcpd.org.hk).gov
  14. PCPD:跨境資料轉移,大灣區標準條款(pcpd.org.hk).gov
  15. PCPD:《濫用人工智能深偽技術工具包》(2025年12月)(pcpd.org.hk).gov
  16. PCPD 2025年度新聞稿,執法統計數字(pcpd.org.hk).gov
  17.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2019) 22 HKCFAR 97,香港自由新聞(HKFP)報道(hongkongfp.com)
  18. HKFP解說:6項罪行、6個受管制地點,2025年5月SNSO更新(hongkongfp.com)
  19. HKFP:保安局局長談受管制地點的拍攝(2025年5月)(hongkongfp.com)
  20. 《南華早報》:錄音對話並非刑事罪行(2015年)(scmp.com)
  21. 立法會問題LCQ6:人工智能的規管及發展(2026年3月18日)(info.gov.hk).gov
  22. 中國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PIPL)(npc.gov.cn).gov
  23.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侵犯私隱的民事法律責任》報告(2004年)(hkreform.gov.hk).gov
  24. 社區法律教育中心(CLIC):窺淫罪及非自願性罪行(cli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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