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妨害名譽法律:民事與刑事責任

臺灣之妨害名譽(defamation)行為,同時構成民事侵權及刑事犯罪。刑事規定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及第310條(誹謗),大法官會議於2000年釋字第509號解釋認定上述條文合憲,並於2024年再次予以維持。
何謂臺灣法律上之妨害名譽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即構成誹謗罪。言詞誹謗適用第310條第1項,以文字或圖畫方式為之之誹謗,則適用刑度較重之第310條第2項。臺灣刑法第309條另將公然侮辱列為犯罪,規範以未指明具體事實之侮辱性言論公然貶損他人之行為。兩者之區別在於,第310條所稱之誹謗涉及足以貶損名譽之事實陳述,而第309條所稱之侮辱則涉及輕蔑性之言論表達。法院於判斷言論是否已逾越可罰之侮辱或誹謗門檻時,會綜合考量該言論之語氣、情境及目的等因素。
妨害名譽之民事責任
臺灣之妨害名譽被害人,亦得依民法規定獨立於任何刑事案件之外,另行請求民事賠償。民法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精神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法院並得命行為人為適當之處分,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例如以適當方式登報澄清或道歉。妨害名譽之損害賠償金額並無法定上限,法院會依言論之嚴重程度、散布範圍及當事人之具體情況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實務上,民事名譽求償及刑事告訴經常一併提起,被害人得於刑事誹謗訴追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刑事誹謗與罰則
臺灣仍保留刑事誹謗規定,相關訴追案件依然常見,且多由被害人以自訴方式提起,而非由檢察官主動偵辦。刑法所定之罰則詳列如下。
| 罪名 | 法條依據 | 最高罰則 |
|---|---|---|
| 言詞誹謗 | 刑法第310條第1項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文字或圖畫誹謗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公然侮辱 | 刑法第309條 | 拘役或罰金(以強暴方式為之者,依第309條第2項加重處罰) |
上述規定之合憲性曾多次遭受挑戰。大法官會議於2000年7月7日作成之釋字第509號解釋中,維持第310條合憲,認為該條符合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其理由在於保護名譽係屬正當利益。2024年,憲法法庭於113年憲判字第3號及第4號判決中,維持公然侮辱罪規定(第309條)合憲。上述兩號判決並未就第310條誹謗罪規定另作新的合憲性宣告,其合憲性仍繫諸釋字第509號解釋;惟該等判決強調,法院於定罪前,須審慎權衡言論自由之價值,並適用合理查證標準。
抗辯事由
法定核心抗辯事由為第310條第3項所定之真實抗辯,該項規定明定,行為人若能證明所述事實為真實者,不罰。惟若所涉事項純屬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私德事項,則不適用此項抗辯。臺灣法院以釋字第509號解釋為基礎,發展出合理查證之判斷方式。行為人縱無法確切證明所述為真實,惟若其已為合理之查證,且客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該言論為真實者,仍得免除其責任。2024年憲法法庭之判決確認此一標準,特別是就涉及公共利益事項之言論而言。針對公眾關注事項之善意評論,以及因適當行使職務或保護正當利益而出於善意之言論,依第311條規定,亦受到免責之保障。

網路妨害名譽
臺灣並無獨立之網路妨害名譽專法。於網路上所為之誹謗及侮辱行為,適用與線下行為相同之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規定加以訴追。於社群媒體、論壇、通訊應用程式或網站上發布誹謗性事實或侮辱性內容,同樣可能構成相同之刑事責任,且以文字方式於網路上發布之內容,通常適用刑度較重之第310條第2項文字誹謗規定。憲法法庭所肯認之合理查證標準,同樣適用於網路言論,因此於發文前就公共利益事項善盡查證義務者,處境較為有利。民法上之民事責任亦及於網路言論,於臺灣營運之平台可能面臨要求移除不法內容之請求。
救濟途徑、損害賠償與提告方式
臺灣同時提供刑事及民事兩種救濟途徑,且兩者經常合併運用。就刑事而言,誹謗及公然侮辱通常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提出告訴(常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偵查或審理程序方得展開。就民事而言,被害人得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就名譽及精神上損害予以金錢賠償,並得請求登報澄清等回復名譽措施。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亦得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須特別留意: 告訴乃論之刑事誹謗案件,通常須於被害人知悉犯罪行為及行為人後之一定期間內提出告訴,故應及時採取行動;民事求償請求則另受民法所定消滅時效之限制。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在臺灣,妨害名譽是犯罪嗎?
是的。依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屬刑事犯罪,公然侮辱則依第309條另構成獨立之罪。大法官會議於2000年釋字第509號解釋維持上述規定合憲,2024年並再次予以維持。妨害名譽同時亦屬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得提起民事求償。
在臺灣,妨害名譽的罰則為何?
依第310條第1項規定,言詞誹謗最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依第310條第2項規定,以文字或圖畫方式為之之誹謗,最高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處拘役或罰金。
臺灣憲法法庭是否已將妨害名譽除罪化?
並未除罪化。大法官會議於2000年釋字第509號解釋維持刑事誹謗罪及侮辱罪規定合憲,並於2024年113年憲判字第3號及第4號判決中再次確認此一結論,惟同時透過合理查證標準,強化對言論自由之保障。
在臺灣,真實是否為妨害名譽之抗辯事由?
是的,依第310條第3項規定,行為人若能證明所述事實為真實者,不罰,惟所涉事項純屬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私德事項者除外。法院亦承認,就涉及公共利益之言論而言,行為人若經合理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仍得免除責任。
在臺灣,妨害名譽最多可求償多少金額?
並無法定上限。依民法規定,法院會依言論之嚴重程度、散布範圍及當事人之具體情況,酌定就名譽及精神上損害之賠償金額,並得命行為人採取回復名譽措施,例如登報澄清。
臺灣如何處理網路妨害名譽行為?
網路妨害名譽適用與線下行為相同之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規定加以訴追。以文字方式發布之誹謗性貼文,通常適用刑度較重之第310條第2項規定,合理查證標準亦適用於網路言論。
在臺灣,誹謗與侮辱有何區別?
第310條所稱之誹謗,涉及陳述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實;第309條所稱之公然侮辱,則涉及未指明具體事實之輕蔑或侮辱性言論表達。兩者為各自獨立、罰則各異之罪名。
在臺灣如何提起妨害名譽訴訟?
刑事誹謗案件通常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常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且須於知悉犯罪行為後之一定期間內提出。被害人亦得另行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且民事求償得附帶於刑事案件一併提起。
Sources and References
- 釋字第509號解釋(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法庭(cons.judicial.gov.tw).gov
-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2024年),公然侮辱罪合憲性案件一(cons.judicial.gov.tw).gov
- 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2024年),公然侮辱罪合憲性案件二(cons.judicial.gov.tw).gov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至第31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gov
- 誹謗入罪合憲:法院認定,臺北時報(taipeitimes.com)
- 臺灣國家概況,The Future of Free Speech(futurefreespeec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