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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2026年指南)

By Recording Law Editorial Team39 min read
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2026年指南)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臺灣主要的資料保護法律是什麼?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PDPA)最初於2010年制定,最近一次於2025年11月11日修正,係臺灣主要之資料保護法律。該法規範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於臺灣經濟社會各領域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灣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資會,PDPC)是什麼機構?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資會,PDPC)係臺灣新設之獨立資料保護主管機關,依2025年11月11日之個資法修正案成立。個資會對整部個資法擁有集中之監督、解釋及執法權限,取代先前由各業務主管機關各自於其領域內執行本法之制度。

個資會是何時成立的?其成立歷程為何?

個資會之成立歷經三年進程。憲法法庭於2022年8月12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求設立獨立之資料保護機關。立法院於2023年5月將第1條之1新增於個資法中,指定個資會為主管機關。個資會籌備處於2023年12月5日成立,並自2024年1月1日起接手個資法解釋業務。完整之個資會則依2025年11月11日之修正案正式成立,其實際運作日期將由行政院於2026年內另行公布。

臺灣是否要求強制性資料外洩通報?

是的。2025年11月之個資法修正案,透過修正後第12條,明文引進強制性資料外洩通報義務。非公務機關於知悉外洩事件後,須立即通知受影響之當事人,無須等待查明全部事實。若該外洩事件屬個資會未來子法所定之通報範圍,機關並須向個資會通報。未依規定向個資會通報者,每次違規處新臺幣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違反臺灣個資法有哪些罰則?

罰則分為三類。違反安全維護措施之行政罰鍰為新臺幣2萬元至200萬元,其後每次未改正另處新臺幣15萬元至1,500萬元之改正罰鍰。依第41條規定,意圖營利或損害他人而故意違法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100萬元罰金之刑事處罰。民事責任方面,每一事件、每一當事人得請求新臺幣500元至2萬元之法定賠償金,單一事件最高累計上限為新臺幣2億元。

臺灣是否允許資料跨境傳輸?

個資法原則上允許跨境傳輸。臺灣並未要求以適足性認定或標準契約條款作為傳輸之前提要件。惟依個資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於接收國欠缺適足保護,或該傳輸可能損害國家利益之情形下,限制該項傳輸。依2025年11月修正案,此項限制權限將由各業別主管機關移轉至個資會,由其研訂統一之傳輸指引。

在臺灣,誰須指派資料保護長?

依2025年11月修正後個資法第18條規定,臺灣所有政府機關均須指派資料保護長(DPO)。資料保護長負責推動及監督該機關內部之資料保護作業。目前非公務機關(民間部門)尚無相同之資料保護長設置要求,惟未來個資會之指引可能就此另作規範。

臺灣個資法與GDPR相比有何異同?

個資法與GDPR均要求處理行為具備合法依據,均承認須特別加強保護之敏感資料類別,均賦予當事人查詢、更正及刪除等權利,且均要求採取安全措施。主要差異在於:個資法未要求跨境傳輸須取得適足性認定或採用標準契約條款;目前僅公務機關須指派資料保護長;臺灣尚未底定具體之資料外洩通報時限;且民事賠償架構採每一事件之法定金額,而非按營業額比例計算之罰鍰。

哪些產業在基本個資法規定之外另有額外之資料保護要求?

金融服務業(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醫療業(由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規範)及電信業(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範),均訂有超出個資法基本義務之業別特定資料保護規則。上述產業之組織須同時遵循個資法及其業別特定要求。

2025年11月的個資法修正案何時生效?

2025年11月11日之修正案雖已公布,惟截至2026年年中仍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以命令另行訂定。組織應持續關注個資會之公告,以掌握施行日期及相關子法之訂定情形,包括第20條之1所定之安全維護規則,以及第12條所定之資料外洩通報範圍相關規則。

Updates

個資會籌備處公布多項子法草案供公眾諮詢,包括依修正後個資法第20條之1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及管理規則草案。行政院尚未公布2025年11月修正案之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總統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重大修正案。該次修正正式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資會)作為獨立監督機關,依修正後第12條新增強制性資料外洩通報義務,依新增第20條之1建立安全維護義務,依第18條要求政府機關指派資料保護長,並將第21條跨境傳輸限制權限移轉至個資會。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

個資會籌備處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接手個資法解釋業務,於完整委員會成立前,成為事實上之個資法政策主管機關。

立法院通過修正案,於個資法新增第1條之1,正式指定尚待成立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為本法之主管機關。此係對2022年8月憲法法庭判決之直接立法回應。

行政院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啟動臺灣邁向獨立資料保護主管機關之轉型。籌備處負責研擬組織法規、訂定子法,並為完整個資會之成立預做準備。

中華民國憲法法庭於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案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法院認為,欠缺獨立資料保護監督機關,於憲法上並不足夠,並要求立法機關於三年內設立該機關,訂定2025年8月為期限。

Sources and References

  1. 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全文—law.moj.gov.tw(law.moj.gov.tw).gov
  2.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官方網站(pdpc.gov.tw).gov
  3.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2022年)—司法院(cons.judicial.gov.tw).gov
  4. Jones Day—臺灣通過個資法重大修正案(2025年12月)(jonesday.com)
  5. K&L Gates—臺灣個資法最新發展(2026年1月)(klgates.com)
  6. Baker McKenzie / Global Compliance News—臺灣個資法修正案(2025年11月)(globalcompliancenews.com)
  7. Stellex Law Firm—總統公布個資法修正案(2025年)(stellexlaw.com)
  8. STLI—臺灣個資法之修正(stli.iii.org.tw)
  9. Chen & Lin—立法院通過個資法修正案(chenandlin.com)
  10. ICLG—2025至2026年資料保護法規:臺灣(iclg.com)
  11. Chambers & Partners—2026年資料保護與隱私:臺灣(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
  12. DLA Piper—臺灣各國資料保護法(dlapiperdataprotection.com)
  13. Taiwan News—個資會籌備處2023年12月成立(taiwannews.com.tw)
  14.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law.moj.gov.tw(law.moj.gov.tw).gov
  15. 個資會籌備處—職掌與任務(pdpc.gov.tw).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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