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誹謗法:民事與刑事責任

誹謗在香港主要屬民事範疇,受普通法及《誹謗條例》(第21章)規管。該條例第5條訂立了刑事誹謗罪,但甚少被檢控,最近一宗有記錄的刑事誹謗案可追溯至1970年代。
香港法律下何謂誹謗
誹謗是指向第三者發布一項陳述,而該陳述有可能令原告人在社會上思想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受損,使其受人憎恨、嘲笑或藐視,或令他人疏遠或迴避該人。法律把誹謗分為兩種形式。文字誹謗(libel)是指以永久形式作出的誹謗,例如書面陳述、報章文章、錄音或影片。口頭誹謗(slander)是指以短暫形式作出的誹謗,例如口頭言論或手勢。根據《誹謗條例》(第21章)第23條,就文字誹謗而言,法律推定已造成一般損害,故原告人毋須證明實際的金錢損失;至於口頭誹謗,原告人通常須證明實際損害,除非有關言論詆毀該人的職位、專業、行業或業務。
誹謗的民事責任
民事誹謗訴訟是香港處理誹謗個案的主要途徑,有關申索會以一般民事訴訟形式在法院提出。原告人一般須證明:有關陳述具誹謗性;該陳述提及或指向原告人;以及該陳述已向至少一名其他人士發布。一旦具備以上要素,舉證責任便轉移至被告人,由其確立抗辯理由。香港依循普通法的立場,推定誹謗性陳述屬虛假,因此被告人須負舉證責任證明陳述屬實。公司與個人同樣可就損害其聲譽的誹謗提出訴訟。虛假推定、文字誹謗的損害推定,以及被告人須就真實性舉證的三重效果,使香港按國際標準而言相對有利於原告人。

刑事誹謗
香港確實設有刑事誹謗罪,但甚少使用。《誹謗條例》第5條訂明,任何人惡意發布明知屬虛假的誹謗文字,即屬犯罪,可處監禁最高2年及法院酌情判處的罰款。第6條則處理即使誹謗文字內容屬實仍被發布的情況,在較狹窄的情況下令有關人士須負法律責任。實務上,這些條文幾乎從未被引用;評論人士指出,本地最近一宗有記錄以文字誹謗作為刑事罪行的案件可追溯至1972年,而社會亦不時有意見呼籲考慮廢除刑事誹謗罪。因此,在香港,誹謗所帶來的實際法律風險絕大部分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 條文 | 法例 | 罰則/效果 |
|---|---|---|
| 惡意發布明知屬虛假的誹謗文字 | 《誹謗條例》第5條 | 最高監禁2年,並處罰款(甚少被檢控) |
| 即使內容屬實仍發布誹謗文字 | 《誹謗條例》第6條 | 在有限情況下須負法律責任(甚少被檢控) |
注意: 雖然刑事誹謗罪仍然存在於法例當中,但實務上幾乎從未被檢控。應首先將香港的誹謗風險視為民事訴訟風險。
抗辯理由
香港承認一般普通法及成文法上的抗辯理由。根據《誹謗條例》第26條,免責辯護(即真實)是完整的抗辯理由:被告人只要證明有關陳述屬實或大致屬實,即使某些附帶細節未能證實,只要該未證實部分並無實質損害聲譽,仍可獲免責。公平評論則保障就公眾關注事項基於真實或享有特權的事實所發表的真誠意見,但如證明存在惡意則此抗辯不成立。絕對特權保障在司法及立法程序中作出的陳述,以及對公開法庭程序作出的公平、即時報道。有條件特權保障在履行責任或維護利益時作出的陳述,以及條例所承認的報道,包括負責任新聞報道的公眾利益抗辯;如原告人證明存在惡意,此抗辯即告失效。無過失的發布人亦可根據第25條的更正建議程序作出抗辯。

網上誹謗
同樣的民事原則適用於香港的網上誹謗。網上發布的誹謗性陳述,例如社交媒體帖文、論壇留言、網誌文章或評論,均可構成文字誹謗申索的基礎;香港法院亦已接納,如誹謗內容在香港發布或被下載,發布人可在香港須負法律責任。由於文字誹謗涵蓋永久形式,大部分網上文字及影片內容均被視為文字誹謗而非口頭誹謗,故一般損害獲得推定。網站及平台營運商在若干情況下可能須以發布人身分負上法律責任,並可就其不知悉亦無理由知悉有關誹謗內容一事,尋求以無辜傳播作為抗辯理由。原告人在提出訴訟前,一般會先發出追討行動前信件,要求移除內容及作出更正。
補救方法、損害賠償及提出申索的方式
誹謗申索須以民事訴訟形式提出,視乎申索的金額及複雜程度,可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補救方法包括就聲譽及感受所受損害而判給的一般損害賠償、就已證實的金錢損失而判給的特別損害賠償、在適當情況下判給的加重或懲罰性損害賠償,以及防止重複發布的禁制令。誹謗損害賠償並無成文法上限,金額由法院酌情評定。注意: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文字誹謗或口頭誹謗的訴訟時效期一般為訴訟因由產生後6年,故有意提出申索者不應無故拖延。許多爭議在發出追討信件並獲得道歉或更正後便得以和解。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誹謗在香港是否刑事罪行?
香港的誹謗行為主要屬民事範疇。《誹謗條例》第5條訂立了刑事誹謗罪,惡意發布明知屬虛假的誹謗文字最高可判監禁2年,但此罪甚少被檢控,最近一宗有記錄的案件可追溯至1970年代。
香港的文字誹謗與口頭誹謗有何分別?
文字誹謗是以永久形式作出的誹謗,例如文字、錄音或影片,並獲推定造成一般損害。口頭誹謗則是以短暫形式作出的誹謗,例如口頭言論,原告人通常須證明實際損害,除非有關言論損害該人的行業或專業(《誹謗條例》第23條)。
在香港提出誹謗訴訟可索償多少?
誹謗損害賠償並無成文法上限。法院會就聲譽及感受所受損害判給一般損害賠償,就已證實的金錢損失判給特別損害賠償,在若干情況下亦會判給加重或懲罰性損害賠償,並可能頒發禁制令以阻止重複發布。
真實是否香港誹謗訴訟的抗辯理由?
是。根據《誹謗條例》第26條,免責辯護(即真實)是完整的抗辯理由。被告人只要證明有關陳述屬實或大致屬實,即使有輕微細節未能證實,只要該部分並無實質損害聲譽,仍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在香港提出誹謗申索的時效期是多久?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文字誹謗或口頭誹謗的訴訟時效期一般為訴訟因由產生後6年。
在香港可否就社交媒體上的言論提出誹謗訴訟?
可以。網上的誹謗性帖文、留言、評論或影片均可構成文字誹謗申索的基礎,而如有關內容在香港發布或被下載,發布人可在香港須負法律責任。大部分網上內容均被視為文字誹謗,故一般損害獲得推定。
香港哪個法院審理誹謗案件?
誹謗申索須以民事訴訟形式提出,視乎案件的金額及複雜程度,可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香港的誹謗訴訟有哪些可用的抗辯理由?
主要的抗辯理由包括免責辯護(真實)、就公眾關注事項作出的公平評論、絕對特權及有條件特權(包括負責任新聞報道的抗辯),以及根據《誹謗條例》第25條提出的更正建議。若原告人證明存在惡意,若干特權抗辯即告失效。
Sources and References
- 《誹謗條例》(第21章),香港電子版香港法例(elegislation.gov.hk).gov
-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香港電子版香港法例(elegislation.gov.hk).gov
- 《誹謗法概覽》,《香港律師》(香港律師會期刊)(hk-lawyer.org)
- 《文字誹謗應否繼續作為香港的刑事罪行?》,《香港律師》(hk-lawyer.org)
- 《誹謗》,香港大學社區法律教育中心(CLIC)(clic.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