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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資料私隱法:PDPO合規指南全覽(2026年)

By Recording Law Editorial Team75 min read
香港資料私隱法:PDPO合規指南全覽(2026年)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什麼是PDPO?何時開始生效?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第486章)是香港全面性的資料私隱法例。該條例於1995年制定,並於1996年12月20日生效,是亞洲最早的資料私隱法例之一。條例曾兩度作出重大修訂:2012年(直接促銷條文)及2021年(反起底及擴大PCPD的執法權力)。

香港是否限制跨境資料轉移?

現時並無限制。PDPO第33條原本旨在限制跨境轉移,但從未正式生效。截至2026年年中,將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並無成文法上的禁止規定。PCPD於2022年發布的建議標準合約條款屬最佳實務,但並非法律規定。2026年諮詢中的修例建議包括可能啟動第33條。

香港的資料外洩通報是否屬強制性?

並非強制。PDPO現時並無規定機構在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時,須通知PCPD或受影響人士。通報屬自願性質。PCPD的指引建議就重大外洩事故盡快作出自願通報。截至2026年初,政府正就引入強制性外洩通報要求(作為更廣泛修例方案的一部分)諮詢立法會議員。建議的框架將規定就具有實際重大傷害風險的外洩事故,須在5個工作天內作出通報。

根據香港法律,起底罪行的刑罰是什麼?

2021年的修訂設立了兩級罪行。第一級:在未經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並意圖造成指定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第二級:如披露行為實際上已造成指定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5年。不遵從PCPD的停止披露通知,同樣可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PDPO與GDPR有何不同?

PDPO採用以原則為本的框架(六項保障資料原則),並不要求每項處理活動均須具備特定的法律基礎;而GDPR則以權利為本,規定必須具備六項法律基礎之一。相對於GDPR,PDPO的主要缺口包括:並無強制性外洩通報、並無行政罰款、並無刪除權或資料可攜權、並無正式的敏感資料類別,以及並無強制設立DPO的要求。此外,PDPO現時亦不限制跨境轉移(第33條尚未生效),而GDPR則要求充分性認定或標準合約條款。

資料當事人在PDPO下享有什麼權利?

資料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查閱資料使用者所持有其個人資料的權利(查閱資料要求,須於40天內回覆);改正不準確資料的權利(改正資料要求,須於40天內處理);隨時無須繳費撤回直接促銷用途同意的權利;以及就違反PDPO(包括感受上的損害)透過民事訴訟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現行法律,並無刪除權、可攜權,或反對自動化決策的權利。

香港是否須設立資料保護主任?

並非強制。PDPO並無規定機構須委任資料保護主任。然而,PCPD建議較大型機構或處理大量個人資料的機構,指定專責個人或團隊負責資料保障合規事宜。對於同時受中國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規管的機構而言,此舉尤其可取,因為該法在若干情況下確實規定須設立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PDPO如何規管人工智能及機器學習?

PDPO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適用於處理個人資料的人工智能系統,但條例中並無專門針對人工智能的條文。PCPD已透過指引填補此缺口,包括2024年6月的人工智能個人資料保障模範框架、2025年3月的生成式AI員工檢查清單、2025年有關能動式AI風險的指引,以及2025年5月對60個機構進行合規檢查後發布的報告。修例建議亦包括將人工智能規管列為PDPO潛在的新元素。

PDPO與中國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有何關係?

兩者屬各自獨立的法律框架。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並不會自動適用於僅在香港營運的機構。同時在兩個司法管轄區營運的機構,必須分別遵守PDPO及PIPL。PIPL所訂立的要求明顯較嚴格,包括強制性外洩通報、若干處理者須強制設立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嚴格的跨境轉移管制,以及最高5,000萬元人民幣或年度營業額5%的罰款。

PCPD在起底罪行方面的執法紀錄如何?

由2021年10月至2025年12月期間:向57個平台發出2,104份停止披露通知;移除33,743則起底訊息;平台合規率超過96%;展開519宗刑事調查;150宗個案轉介警方;拘捕81人;檢控55人;定罪43宗。每年起底個案數目已由2023年756宗的高峰,下降至2024年的442宗及2025年的308宗,顯示顯著的執法行動已產生阻嚇作用。

Updates

文章擴充至約6,200字。新增PCPD 2025年度執法統計數字(4,228宗投訴、246宗外洩通報、累計起底執法紀錄)。新增2026年資料外洩通報改革重啟的內容。擴充人工智能指引部分(2024年模範框架、2025年生成式AI檢查清單、能動式AI指引、2025年5月合規檢查)。擴充跨境資料轉移部分(第33條的實施狀況、2022年標準合約條款、大灣區標準合同)。新增資料保護主任的實務部分。新增PDPO與GDPR及PIPL的全面比較表。擴充合規清單。

首次發布。

Sources and References

  1. 香港電子版香港法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elegislation.gov.hk).gov
  2. 香港電子版香港法例 -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elegislation.gov.hk).gov
  3. PCPD -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pcpd.org.hk).gov
  4. PCPD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概覽(pcpd.org.hk).gov
  5. PCPD -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org.hk).gov
  6. PCPD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表2025年工作報告(pcpd.org.hk).gov
  7. PCPD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表2024年工作報告(2025年1月)(pcpd.org.hk).gov
  8. PCPD - 資料外洩通報指引(pcpd.org.hk).gov
  9. PCPD - 跨境資料轉移指引(第33條)(pcpd.org.hk).gov
  10. PCPD - 跨境轉移建議使用的標準合約條款指引(2022年)(pcpd.org.hk).gov
  11. PCPD - 《人工智能:個人資料保障模範框架》(2024年6月)(pcpd.org.hk).gov
  12. PCPD - 人工智能指引及刊物(pcpd.org.hk).gov
  13. PCPD - 完成人工智能保安合規檢查(2025年5月)(pcpd.org.hk).gov
  14. PCPD - 直接促銷指引(2023年4月)(pcpd.org.hk).gov
  15. PCPD - 2025年人工智能合規檢查報告(pcpd.org.hk).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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