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何时必须开展?(2026年版)

只要处理活动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高风险,《(欧盟)2016/679号条例》第35条就要求开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控制者必须在处理开始之前完成该评估,而不是事后补做。
有关该条例的全面介绍,请参阅什么是GDPR。如果你正在搭建合规方案,GDPR合规清单涵盖了更广泛的义务,而GDPR数据保护官要求则说明了何时必须任命数据保护官(DPO)以就DPIA提供意见。
GDPR下的DPIA是什么?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是一种结构化、书面记录的流程,数据控制者借此识别和评估拟议处理活动所带来的隐私风险,并确定将这些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措施。《(欧盟)2016/679号条例》第35(1)条对该义务作出了定义:“凡某类处理,尤其是使用新技术,并考虑到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和目的,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高风险时,控制者应在处理之前,对拟议处理活动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影响进行评估。”
DPIA取代了95/46/EC号指令下的事前通报制度。序言第89段解释了这一转变:GDPR取消了“一般性通报义务”,因为一刀切的登记制度带来了行政负担,却未能可靠地提升保护水平。相反,该条例将监管关注集中于确实会带来更高风险的那部分处理活动。
该义务由控制者承担。处理者可以提供协助,第28(3)(f)条明确要求处理者“协助控制者确保遵守第32条至第36条的义务”,但法定责任仅由控制者一方承担。
DPIA并非一次性工作。第35(11)条要求控制者“至少在处理活动所代表的风险发生变化时”对评估进行审查。在设计阶段被评估为低风险的处理活动,若技术、规模、数据类别或使用背景发生变化,也可能转变为高风险。
何时必须开展DPIA?高风险门槛
触发条件是处理活动“可能造成高风险”,这是一项前瞻性的预测标准。控制者必须评估此类风险是否具有可能性,而不是等到损害实际发生。第35(1)条特别提到新技术,因为新技术往往会带来尚未被既有做法评估或规范的风险。
第35(3)条明确列出了三类天然要求开展DPIA的处理活动,这三类属于下限而非上限:即便未被第35(3)条列明的其他处理类型,只要满足第35(1)条的一般高风险标准,仍可能需要开展DPIA。
第35(3)(a)条:具有法律效果或类似重大影响的系统性自动化画像
第35(3)(a)条要求,对于“基于自动化处理(包括画像)、对自然人相关个人特征进行系统性、广泛评估,并据此作出对该自然人产生法律效果或产生类似重大影响的决定”的活动,须开展DPIA。三个要素须同时具备:评估是系统性且广泛的;处理是自动化的;由此产生的决定会带来法律效果(改变权利或法律地位)或类似重大影响(拒绝雇佣、排除在某项福利之外、财务条件实质性恶化)。
序言第71段给出了具体例子:在线信贷申请、自动化招聘筛选,以及保险定价模型。该类别还涵盖预测性警务中的算法评分、在未经人工复核的情况下自动阻断客户账户的自动化欺诈检测,以及区别化影响显著的行为定向广告投放系统。
限制性原则是“法律效果或类似重大影响”。仅改变网页颜色的个性化设置,或不会带来任何后果的播放列表推荐,并未达到该门槛。
第35(3)(b)条:大规模处理特殊类别数据或刑事定罪相关数据
第35(3)(b)条要求,对于“大规模处理第9(1)条所述的特殊类别数据,或第10条所述的刑事定罪及犯罪相关个人数据”,须开展DPIA。特殊类别包括种族或民族出身、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会员身份、基因数据、用于唯一识别的生物识别数据、健康数据,以及涉及性生活或性取向的数据。
“大规模”这一限定条件很重要。序言第91段解释称,单一医疗专业人员处理自己患者的数据,并不构成大规模处理。WP248建议考虑四项因素:数据主体的数量;数据项目的数量或范围;活动持续的时间;以及地理覆盖范围。一家在区域网络内处理数十万患者记录的医院系统显然达到该门槛;而一家服务数百名患者的独立诊所则不然。
第35(3)(c)条:对公共场所的大规模系统性监控
第35(3)(c)条要求,对于“大规模系统性监控公共场所”,须开展DPIA。序言第91段以“大规模监控公共场所,尤其是使用光电设备时”为例。公共场所的闭路电视系统是典型情形,该标准同样适用于私营主体和公共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或步态识别的现代视频分析技术明确落入该类别,并会同时触发第35(3)(a)条的额外考量。营业时间内以人工方式监看的小商店内单个摄像头,不太可能构成大规模或系统性监控;而覆盖整个市中心、配备自动分析且保留数周记录的数百个摄像头网络,则显然属于该类别。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九项高风险判断标准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的WP248号指南(2017年10月通过,2018年5月获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认可)确立了判断第35(1)条下是否存在潜在高风险的九项指标性标准。没有任何一项标准单独具有决定性;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的立场是,任何满足两项或以上标准的处理活动,都应被视为需要开展DPIA。
一、评估或评分。 处理活动对个人进行评估或评分,包括就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个人偏好、可靠性、行为、位置或行踪等方面进行画像和预测。
二、具有法律效果或类似效果的自动化决策。 处理涉及产生法律效果或类似重大影响的自动化决策,如第35(3)(a)条所述。
三、系统性监控。 处理涉及对个人进行系统性观察或控制,包括通过网络收集的数据,或对员工或消费者进行的隐蔽监控。涵盖设备指纹识别、持久性Cookie追踪、网络流量监控及员工监控软件。
四、敏感数据或高度个人化性质的数据。 处理涉及第9条特殊类别数据、第10条刑事犯罪数据、财务数据、位置数据、健康数据,或其他一旦被滥用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数据。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将金融交易数据单独列为高风险指标。
五、大规模处理的数据。 这是一项独立的考量因素,将第35(3)(b)条的大规模限定条件扩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个人数据,而不仅限于特殊类别数据。
六、匹配或合并数据集。 处理将来自两个或以上不同来源的数据加以合并、交叉比对或匹配,其方式可能超出数据主体在各来源数据最初被收集时的合理预期。
七、涉及弱势数据主体的数据。 处理涉及相对于控制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儿童、员工、患者、老年人及寻求庇护者。儿童受到特别关注,因为他们“对个人数据处理所涉及的风险、后果及保障措施及其自身权利的认识相对较弱”。
八、创新应用或采用新的技术或组织解决方案。 处理以新颖方式应用技术(物联网、生物识别、人工智能、联网设备),而更广泛的社会或个人影响尚未得到确立。
九、阻止数据主体行使权利或使用服务的处理。 处理决定是否授予或拒绝个人有权或有合理期望获得的事物:银行账户、政府福利、医疗服务、就业机会或住房。
各国监管机构的DPIA“黑名单”
第35(4)条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制定并公布须依据第1款开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的处理活动类型清单”。这些黑名单在其各自的司法辖区内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多个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运营的控制者,必须逐一查阅每个相关国家监管机构的黑名单,因为触发标准可能因国而异。
第35(5)条允许监管机构同时公布无需开展DPIA的处理类型白名单。若某项拟议处理活动被列入白名单,除非特定情形使其超出一般高风险门槛,否则无需开展DPIA。
第35(6)条规定的一致性机制适用于拟议清单涉及“向多个成员国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或监测其行为,或可能对欧盟内个人数据自由流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理活动。在此情形下,该监管机构必须依据第63条使用一致性机制,将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纳入相关流程。
若干国家监管机构黑名单的示例条目:法国CNIL的黑名单包括工作场所的生物识别门禁控制、公共部门情境下的社会风险预测评分、大规模健康数据处理,以及雇主与福利数据库之间的自动化匹配。德国数据保护会议的黑名单包括系统性员工行为数据处理、大规模患者健康记录,以及人工智能驱动的信用评估。英国ICO(英国GDPR)的清单包括针对儿童的大规模画像、对员工通信的系统性监控、用于员工身份验证的生物识别数据,以及多来源行为画像。
控制者必须查阅每个相关监管机构当前公布的清单,而不能依赖某份摘要。随着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通过新指南或各国监管机构应对新技术,这些清单会不断更新。
| 处理活动 | 适用触发条件 | 示例 |
|---|---|---|
| 带拒绝决定的自动化信用评分 | 第35(3)(a)条 + EDPB第1、2项标准 | 金融科技放贷机构使用机器学习批准或拒绝申请 |
| 用于员工考勤的人脸识别 | 第35(3)(b)条、第35(3)(c)条 + EDPB第3、4、8项标准 | 覆盖大规模员工队伍的生物识别考勤系统 |
| 大规模健康数据分析 | 第35(3)(b)条 + EDPB第4、5项标准 | 医院网络挖掘患者记录用于研究 |
| 配备视频分析的全城闭路电视系统 | 第35(3)(c)条 + EDPB第3、8项标准 | 具有自动化行为分析功能的智慧城市摄像头网络 |
| 员工生产力监控软件 | EDPB第3、7项标准 + 第35(4)条黑名单 | 对远程员工进行按键记录和屏幕截图捕捉 |
| 跨平台行为定向广告画像 | EDPB第1、5、6项标准 | 广告交易平台合并浏览、购买及位置数据 |
| 算法化福利资格评分 | 第35(3)(a)条 + EDPB第2、7、9项标准 | 政府系统自动判定住房福利资格 |
| 处理位置及行为数据的儿童应用 | EDPB第4、7、8项标准 | 面向16岁以下用户持续收集使用数据的游戏化教育平台 |
DPIA必须包含哪些内容:第35(7)条详解
第35(7)条规定了最低内容要求。评估“至少”须包含四项要素,WP248对此作出了展开说明。
| 第35(7)条要求的要素 | 须涵盖的内容 | 需要回答的实际问题 |
|---|---|---|
| (a)对处理活动及目的的系统性描述,酌情包括控制者所追求的合法利益 | 说明收集了哪些数据、来源为何、通过何种方式、如何使用、由谁使用、保留多长时间,以及披露给谁 | 处理了哪些个人数据?合法依据是什么?谁可以访问?是否涉及处理者? |
| (b)对处理活动与目的相关的必要性和相称性评估 | 证明该处理是实现所述目的所需的最小且相称的手段;已考虑侵入性更低的替代方案 | 是否可以用更少的数据、匿名化数据,或不使用该新技术实现同一目的? |
| (c)对数据主体权利和自由所面临风险的评估 | 识别具体风险情形:数据泄露、非法访问、重新识别、歧视性决定、丧失删除权、对行为产生寒蝉效应 | 每种风险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一旦发生,损害的严重程度如何? |
| (d)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保障措施、安全措施及确保个人数据保护并证明符合GDPR的机制 | 描述用于缓解每项已识别风险的技术和组织措施;说明措施实施后仍存在的剩余风险 | 采取了哪些加密、访问控制、假名化或数据最小化措施?剩余风险是什么? |
除上述四项强制性要素外,WP248还建议记录以下内容:控制者及数据保护官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数据主体类别及个人数据类别;保留期限;数据保护官的咨询记录;以及评估日期及计划审查日期。
DPIA是一份需要持续更新的工作文件。一份仅笼统断言“已采取适当措施”的两页摘要并不合规。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的立场是,该文件应体现一种结构化、可重复的方法论,例如CNIL隐私影响评估方法论、ISO 29134标准或BSI-Standard 200-2标准,尽管该条例本身并未强制要求采用任何特定的方法论。
谁对DPIA负责?
控制者对开展DPIA以及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定责任,这一责任不能通过与处理者或DPIA咨询顾问签订合同的方式转移出去。
第35(2)条要求控制者“在开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时,若已指定数据保护官,须征求其意见”。这是一项咨询义务,而非责任转移。数据保护官在DPIA中的角色见第39(1)(c)条,该条要求数据保护官“应要求就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意见,并依据本条监督其执行情况”。若控制者未采纳数据保护官的意见,应记录其理由。
第35(9)条鼓励控制者“就拟议处理活动征求数据主体或其代表的意见”。这是一项最佳实践建议,而非强制性要求,但对于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而言,这样做可以强化风险识别环节。
为控制者的高风险处理活动构建产品的处理者,与该流程存在间接利害关系。第28(3)(f)条要求处理者协助控制者,如今许多处理者已将预先编制好的DPIA文件或数据流映射工具作为合同交付内容提供。
时间要求:须在处理开始之前完成
第35(1)条的表述明确无误:DPIA必须“在处理之前”完成。评估须已完成、风险已评估、缓解措施已到位(若仍存在剩余高风险,则事先咨询程序须已完成),且控制者须确信处理可以合法开展。所有这些工作都必须在任何实际处理开始之前完成。
控制者必须将DPIA的完成纳入项目时间表。在正式上线后才开始的DPIA,或为已经进行中的处理活动“补做纸面文件”的DPIA,均不合规。监管机构已明确批评事后补做的DPIA,认为其是未遵守第5(2)条问责原则的证据。
序言第90段规定了所需的先后顺序:设计处理活动;开展DPIA;若仍存在剩余高风险,咨询监管机构;此后方可开始处理。
对于大型组织而言,采用分阶段流程是常见做法。筛查阶段用于确定是否需要开展完整DPIA。若筛查确认存在高风险,则在处理设计最终确定之前开展完整DPIA。ICO和CNIL均发布了筛查模板,供控制者用于记录结论,即便最终结论是无需开展完整DPIA。
分步DPIA工作流程
第一步:识别处理活动并确认是否需要开展DPIA。 梳理拟议处理活动,包括数据类型、数据主体、目的、合法依据、技术、保留期限及相关方。应用三部分测试:(a)该活动是否属于第35(3)条的强制类别?(b)监管机构的黑名单是否涵盖此类处理?(c)是否满足两项或以上EDPB九项标准?只要有一项答案为是,就需要开展DPIA。无论结论如何,都应记录该结论。
第二步:咨询数据保护官。 依据第35(2)条,若已任命数据保护官,须与其分享第一步的结论,请其确认方法论并指出初步的法律关切。记录咨询日期及数据保护官的答复。
第三步:系统性描述处理活动。 撰写书面描述,涵盖:个人数据的类别及数量;受影响的数据主体;收集方式;具体目的;第6(1)条项下的合法依据(如涉及特殊类别数据,还须依据第9(2)条);从收集到删除的数据流转过程;处理者和分处理者及与各方的合同关系;保留期限表;以及处理所在的司法辖区。
第四步:评估必要性和相称性。 针对每一处理目的评估:该目的是否可以在不使用个人数据、或使用匿名化或假名化数据、或使用更少数据的情况下实现;保留期限是否为必要的最短期限;合法依据是否恰当匹配;处理是否符合数据主体的合理预期。若存在侵入性更低的替代方案,应记录选择侵入性更强方案的理由。
第五步:识别并评估风险。 针对处理活动的每一要素,按对个人的影响(无法行使权利;身体、经济或声誉损害;歧视性对待;保密性丧失;重新识别;寒蝉效应)以及考虑现有保障措施后的可能性,识别风险情形。针对每一情形,记录可能性等级、严重程度等级及现有缓解措施。
第六步:识别并记录缓解措施。 针对每一中等或高风险情形,识别附加措施:技术层面(加密、假名化、数据最小化、自动化删除、访问控制、审计日志)及组织层面(员工培训、处理者合同义务、数据泄露应对流程、访问审查、默认隐私保护)。针对每项措施,记录其实施后仍将存在的剩余风险。
第七步:评估总体剩余风险。 若所有已识别风险均已降至低风险或可接受水平,DPIA即支持继续开展处理的决定。若任何风险情形仍存在高剩余风险,控制者必须重新设计处理活动以降低该风险,或进入第八步。
第八步:若仍存在剩余高风险,须与监管机构进行事先咨询。 第36(1)条规定:“若依据第35条开展的数据保护影响评估表明,在控制者未采取缓解措施的情况下处理将产生高风险,控制者应在处理之前咨询监管机构。”在监管机构作出答复或咨询期限届满之前,处理不得开始。
第九步:记录、批准并留存DPIA。 完成的DPIA应由控制者或有权承担风险的指定代表签署确认。若已咨询数据保护官,其意见及控制者的回应应作为记录的一部分。依据第5(2)条,将其作为问责文件留存。
第十步:设定审查计划。 第35(11)条要求“至少在处理活动所代表的风险发生变化时”进行审查。在文件中设定审查日期:中等风险处理活动通常为12至24个月,接近高风险门槛的处理活动通常为6至12个月。技术、规模、数据类型、目的或监管背景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都应触发临时审查。
第36条下的事先咨询
第36条在DPIA得出结论认为,即便应用了一切合理的缓解措施,剩余风险仍然较高时启用。此时控制者必须在开展处理之前咨询监管机构。第36(1)条使用了具有强制性的“应当”一词。
提交事先咨询请求时,控制者必须提供第36(3)条列明的材料:控制者与处理者各自的责任;拟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保护数据主体的措施和保障;数据保护官的联系方式;已完成的DPIA;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根据第36(2)条,监管机构最多有八周时间提供书面意见,对于特别复杂的处理活动,可再延长六周。在咨询期间,监管机构可以行使“第58条所述的任何权力”,包括发出正式警告、实施临时处理禁令,或提起违规诉讼程序。
事先咨询并非监管层面的事先批准或安全港。监管机构在咨询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不代表其已积极批准该处理活动。控制者仍需对GDPR合规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一次已完成的事先咨询确实会形成一份同期记录,证明控制者已识别剩余风险、已向主管机构披露该风险,且未被要求停止处理。
第36(4)条要求成员国“在筹备将由国家议会通过、与处理有关的立法措施建议时”咨询监管机构,这是同一原则在公共部门的对应体现。
未开展必要DPIA的后果
未能开展必要的DPIA直接构成对第35条的违反。依据第83(4)条,违反第35条和第36条适用较低一档的行政罚款:最高10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总额百分之二,以较高者为准。该罚款按每一违规行为及每一营业机构分别计算。
西班牙AEPD及匈牙利监管机构均曾作出决定,将高风险处理缺乏DPIA列为所认定违规事项之一。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将DPIA合规列为检查中最常发现的缺口之一。
除直接罚款风险外,DPIA的缺失还会带来下游的问责问题。对于明显属于高风险的处理活动,若控制者无法提供DPIA,就无法证明其符合第5(2)条的要求,也无法证明其依据第24(1)条实施了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文件的缺失本身即是系统性失灵的证据。
依据第28条协议运营的处理者,日益被控制者要求就其配合DPIA流程的情况作出确认。无法记录其数据流、分处理者及安全架构的处理者,会给其控制者客户带来合规缺口。
与其他GDPR条款的相互作用
数据保护设计与默认保护(第25条)。 第25(1)条要求控制者实施旨在落实数据保护原则、并将必要保障措施纳入处理活动的措施。DPIA是识别高风险处理所需此类措施的主要机制,直接融入隐私设计流程。
处理活动记录(第30条)。 DPIA应与第30条的记录相互对照。记录是清单,DPIA则是针对高风险条目的深入分析。
处理安全(第32条)。 第32(1)条要求采取与风险相称的适当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适当的安全水平。DPIA的风险评估是第32条分析的天然基础。将两者视为相互独立工作的控制者,往往会发现其安全评估与DPIA相互矛盾。
特殊类别数据与刑事犯罪数据(第9条和第10条)。 除触发第35(3)(b)条的强制性DPIA外,第9条和第10条下更为有限的合法依据清单,意味着必要性和相称性评估必须更严格地审视所依据的具体第9(2)条条件是否真正适用于处理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向第三国传输(第46条至第49条)。 若处理涉及将个人数据传输至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DPIA中必须记录传输机制,并将接收国的保护充分程度纳入风险评估。Schrems II判决(数据保护委员会诉Facebook Ireland Limited及Maximillian Schrems,C-311/18号案,大法庭,2020年7月16日)要求控制者对依赖标准合同条款的传输开展传输影响评估,该评估应与DPIA相互整合或直接引用。
免责声明: 本文就《(欧盟)2016/679号条例》(GDPR)提供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GDPR由30个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适用要求可能因处理活动的性质、所运营的成员国,以及监管指导意见和判例法的发展而有所不同。本页信息截至2026年6月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如需针对具体情况提供意见,请咨询相关司法辖区合格的律师或数据保护专业人士。
常见问题
GDPR下何时必须开展DPIA?
根据第35(1)条,凡处理活动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高风险,尤其是使用新技术时,须开展DPIA。第35(3)条在三种情形下将DPIA列为强制性要求:具有法律效果或类似重大影响的系统性自动化画像;大规模处理特殊类别数据或刑事犯罪相关数据;以及大规模系统性监控公共场所。控制者还须查阅其所在国监管机构公布的黑名单。当满足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九项高风险标准中的两项或以上时,依据WP248的立场,应开展DPIA。
谁负责开展DPIA?
控制者对开展DPIA承担法定责任。第35(2)条要求控制者在评估过程中,若已任命数据保护官,须咨询其意见,但数据保护官的角色是咨询性的:DPIA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责任仍由控制者承担。处理者须依据第28(3)(f)条协助控制者,但不能承担控制者的法律责任。控制者不能通过委托第三方供应商来外包DPIA义务,尽管可以借助外部专业力量支持该流程。
如果控制者未开展必要的DPIA会怎样?
未开展必要的DPIA构成对第35条的违反,依据第83(4)条可处以最高10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总额百分之二(以较高者为准)的行政罚款。除直接罚款外,DPIA的缺失也是未依据第24(1)条实施适当技术和组织措施、以及未能证明符合第5(2)条的证据。监管机构在开展检查或处理投诉时,经常将缺失的DPIA列为合规缺口,其缺失可能使单一违规行为演变为更广泛的系统性问责失灵认定。
闭路电视监控是否必须开展DPIA?
使用闭路电视对公共场所进行大规模系统性监控,属于第35(3)(c)条的强制性DPIA触发情形。某一具体安装是否达到大规模和系统性门槛,取决于具体事实:营业时间内以人工方式监看的小型零售场所内单个摄像头,不太可能需要开展DPIA,而覆盖大型公共空间、配备自动分析且保留期限较长的摄像头网络,则显然需要。控制者还应查阅所在国监管机构的黑名单。若闭路电视系统包含人脸识别或生物识别分析功能,还将同时触发第35(3)(a)条和第35(3)(b)条。
GDPR第36条下的事先咨询是什么?
事先咨询是指控制者在开展处理之前,若即便应用一切合理缓解措施后,处理仍对数据主体保留高剩余风险,须通知并咨询其主管监管机构的程序。当DPIA确认剩余高风险无法充分降低时,第36(1)条规定的义务即被触发。控制者必须提交已完成的DPIA、处理活动描述、已到位的保障措施,以及数据保护官联系方式。监管机构最多有八周时间答复,对于复杂处理活动可延长六周。若监管机构认为该处理活动会违反GDPR,可以提出意见、发出警告,或禁止该处理活动。
DPIA是否需要提交给监管机构?
通常无需提交。DPIA是控制者编制并留存的内部问责文件。仅在两种情形下才需要提交:一是因DPIA显示存在无法缓解的剩余高风险而触发第36条事先咨询义务;二是监管机构行使检查或调查权限并要求查阅该DPIA。因此,控制者应将DPIA视为随时可能被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文件,并确保其内容详实、记录完善且保持更新。
一份DPIA能否涵盖多项处理活动?
可以。第35(1)条使用的是“一类处理操作”这一表述,序言第92段确认,一份DPIA可以涵盖一系列具有相似高风险特征的类似处理活动。若某一平台以多种可比方式处理数据,只要评估涵盖每一具体活动的特定风险,用一份DPIA覆盖该平台是可以接受的。同样,建立共享处理基础设施的公共机构,以及同一行业内部署共同技术的多个控制者,也可以开展一份共同的DPIA,但各控制者仍须审视该共享评估是否适用于自身的具体情形。
DPIA需要多久审查一次?
第35(11)条要求控制者“至少在处理活动所代表的风险发生变化时”审查DPIA。GDPR正文并未规定固定的审查周期,但WP248建议在完成DPIA时即设定审查计划,中等风险处理活动通常间隔一至两年。处理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包括新的数据类型、规模显著扩大、新技术、新目的、新的接收国,或法律或监管背景的变化)都应触发临时审查。控制者应在DPIA文件本身中记录计划审查日期。
关于DPIA的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指导文件是什么?
主要的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指导文件是WP248rev.01,即《关于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以及判定处理是否可能对2016/679号条例目的造成高风险的指南》。该文件由第29条工作组于2017年4月4日通过,2017年10月4日修订,并于2018年5月首次全体会议获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认可。WP248列出了判断高风险的九项标准,建议控制者在满足两项或以上标准时开展DPIA,说明了DPIA必须包含的内容,并解释了DPIA与事先咨询之间的关系。完整文件可在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官网edpb.europa.eu获取。
GDPR的DPIA规则是否同样适用于处理者?
开展DPIA的法定义务落在控制者身上,而非处理者。但是,第28(3)(f)条要求数据处理协议中须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处理者协助控制者确保遵守第32条至第36条的义务,其中明确包括DPIA和事先咨询义务。实践中,处理者必须向控制者提供关于其数据流、分处理者及安全架构的信息。设计可能用于高风险处理的产品的处理者,如今日益被期望将预先编制好的DPIA文件或隐私影响评估模板作为产品服务的一部分提供。
本文背后的法律条文
This article rests on 2 statutory provisions held in our own legal record, each retrieved from the official source. Tap a section to read the operative text.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Art. 35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现行有效cited in 6 of our articles
1. Where a type of processing in particular using new technologies,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nature, scope, context and purposes of the processing, is likely to result in a high risk to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natural persons, the controller shall, prior to the processing, carry out an assessment of the impact of the envisaged processing oper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A single assessment may address a set of similar processing operations that present similar high risks. 2. The controller shall seek the advice of the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where designated, when carrying out a 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 3. A 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shall in particular be required in the case of: (a) a systematic and extensive evaluation of personal aspects relating to natural persons which is based on automated processing, including profiling, and on which decisions are based that produce legal effects concerning the natural person or similarly significantly affect the natural person;
Official text (excerpt) · as of 2026-08-12 · Read the full section at eur-lex.europa.eu
Cited in 1 court opinionsMost recently applied by a court: 2024
Leading cases: RL v Landeshauptstadt Wiesbaden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24, C-61/22)
Identified automatically from the court opinions citing this section — not a ranking of which case controls.
Art. 36Prior consultation现行有效cited in 3 of our articles
1. The controller shall consult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prior to processing where a 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 under Article 35 indicates that the processing would result in a high risk in the absence of measures taken by the controller to mitigate the risk. 2. Where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is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intended processing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would infringe this Regulation, in particular where the controller has insufficiently identified or mitigated the risk,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shall, within period of up to eight weeks of receipt of the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 provide written advice to the controller and, where applicable to the processor, and may use any of its power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58. That period may be extended by six week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complexity of the intended processing.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shall inform the controller and, where applicable, the processor, of any such extension within one month of receipt of the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 together with the reasons for the delay.
Official text (excerpt) · as of 2026-08-12 · Read the full section at eur-lex.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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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参考资料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2016/679号条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35条(数据保护影响评估)(eur-lex.europa.eu)
- 《(欧盟)2016/679号条例》,第36条(事先咨询)(eur-lex.europa.eu)
- 《(欧盟)2016/679号条例》,序言第84、89、90、91、92、93段(eur-lex.europa.eu)
- 第29条工作组(WP29)关于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以及判定处理是否可能造成高风险的指南,WP248rev.01(2017年10月4日通过,2018年5月获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认可)(ec.europa.eu)
-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对WP29指南的认可,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2018年5月25日至26日)(edpb.europa.eu)
- 欧盟法院C-131/12号案,Google Spain SL及Google Inc.诉西班牙数据保护局(AEPD)及Mario Costeja Gonzalez,大法庭,2014年5月13日(eur-lex.europa.eu)
- 欧盟法院C-311/18号案,数据保护委员会诉Facebook Ireland Limited及Maximillian Schrems(Schrems II案),大法庭,2020年7月16日(eur-lex.europa.eu)
-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第35(4)条要求开展DPIA的处理活动清单:各国监管机构名单(edpb.europa.eu)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英国GDPR),数据保护影响评估(ico.org.uk)
- 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须开展AIPD评估的处理活动清单(法国数据保护机构DPIA黑名单)(cnil.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