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通知期与终止雇佣

在新加坡,不定期雇佣合同通常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来终止。通知可来自雇主(终止雇佣)或雇员(辞职),双方适用相同的通知期长度规则。
通知期的长度是一项查询,而非估算。首先应查看合同;只有在合同未作规定时,Employment Act的默认标准才会介入。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请就你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律师(advocate and solicitor)。文中数据截至2026年,Employment Act正在进行广泛的三方审查,建议预计于2026年下半年提出。
合同优先
如果雇佣合同订明了通知期,则依该约定期限为准。雇主和雇员可自由约定比法定默认标准更长或更短的通知期,前提是双方的期限相同。
通知期须双方相同的要求是一项法定规则,而非惯例问题。雇主不能要求雇员给予3个月通知,而自己只承诺给予1个月。
法定默认标准
若合同未订明通知期,Employment Act会提供一套标准。该默认标准载于该法section 10,并在MOM网页上重申,按服务年资划分:

| 服务年资 | 通知期 |
|---|---|
| 不足26周 | 1天 |
| 26周至不满2年 | 1周 |
| 2年至不满5年 | 2周 |
| 5年或以上 | 4周 |
这些界限很重要。第一个级别以周而非月计算,因此服务不满26周的雇员仅享有1天通知期。2年和5年这两个节点是服务年资的周年日:恰满2年落在第三个级别(2周),恰满5年落在第四个级别(4周)。
该标准是合同未作规定情况下的默认值和下限,并不能推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更长通知期。
代通知金
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实际履行通知期。任何一方均可改为支付代通知金,即相当于雇员在通知期内本应获得的薪资的一笔款项。
如果雇主支付代通知金,雇员须立即停止工作。如果雇员支付代通知金,通常是放弃或支付相当于未履行通知期部分的金额,雇员即可离职而无需履行剩余通知期。无论哪种方式,合同都会立即终止,而非在通知期届满时终止。
经同意豁免通知
通知也可被豁免。根据Employment Act section 10,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场合放弃自己接受通知的权利;若双方同意,合同可在约定日期终止,无需送达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任何一方都不能做的是,强迫另一方接受比合同或法定标准更短的通知期,或迫使另一方放弃其应得的通知。
通知并不能补救不合法的解雇
给予正确的通知可终止合同,但并不能使每一次解雇都变得合法。一项解雇即使在通知程序上完全正确,若其没有正当或充分理由,仍可能构成不当解雇。

这是另一个独立的问题,有其自身的处理途径和期限。不当解雇一页说明了即使解雇已给予适当通知,何种情况下仍可被质疑;欠薪页面则涵盖已承诺但未支付的代通知金索赔。关于通知在整个体系中的位置,参见雇佣法板块。
常见问题
若合同未订明通知期,新加坡的通知期是多久?
适用Employment Act的默认标准,按服务年资划分:不足26周,1天;26周至不满2年,1周;2年至不满5年,2周;5年或以上,4周。此标准仅在合同未就通知期作出规定时适用。
我和雇主的通知期可以不同吗?
不可以。根据Employment Act,雇主和雇员的通知期必须相同。合同不能要求雇员给予比雇主更长的通知期。
什么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指相当于雇员在通知期内本应获得的薪资,用以代替实际履行通知期。雇主或雇员均可选择支付代通知金,合同随即立即终止,而非在通知期届满时终止。
第一个通知期级别是以周还是以月计算?
以周计算。服务不满26周的雇员,通知期为1天。其后的2年和5年节点是服务年资的周年日,因此恰满2年可获2周通知期,恰满5年可获4周通知期。
给予适当通知是否意味着解雇不能被质疑?
不是。送达正确的通知可终止合同,但若解雇没有正当或充分理由,仍可能被质疑为不当解雇。这是另一项独立的索赔,须通过TADM和雇佣索赔仲裁庭,在1个月内提出。
来源与参考资料
- 新加坡人力部,附通知终止雇佣:法定通知期(Termination with notice: statutory notice periods)(mom.gov.sg).gov
- 新加坡人力部,终止雇佣(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mom.gov.sg).gov
- Employment Act 1968,新加坡法规在线(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sso.agc.gov.sg).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