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离婚程序逐步说明

离婚程序的实际进行方式
新加坡离婚是一个分两个阶段进行的法院程序,而非单一一次聆讯。理解这两个阶段是理解其余一切内容的关键,包括为何一宗无争议的离婚仍需数月时间,以及为何子女与财务安排会与离婚本身分开处理。本指南依循Family Justice Courts自身发布的指南《新加坡离婚:基本须知》(Divorce in Singapore: The Essentials)所载的程序。
本文仅为一般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advocate and solicitor。信息最后核实于2026年7月23日。
提交申请前:三年规则与育儿计划
在提出离婚申请前,一般须先处理两件事。首先,Women’s Charter section 94(1)的三年规则意味着申请通常须待结婚满三年后方可提出,仅可依据section 94(2)获得狭窄的例外。相关内容详见离婚理由指南。

其次,若夫妇育有21岁以下子女,一般须完成Women’s Charter section 94A规定的强制共同育儿计划(Mandatory Co-Parenting Programme,CPP)。CPP此前称为强制育儿计划(Mandatory Parenting Programme),旨在帮助父母在离婚程序开始前聚焦于子女的需要。存在有限的例外情形。
第一阶段:解除婚姻
第一阶段裁定婚姻是否解除。申请人须提交离婚原诉申请(Originating Application),列明所援引的section 95A(1)项下的事实。案件其后的进展取决于该申请是否受到争议。
若婚姻获判解除,法院会作出临时判决(Interim Judgment)。这并非离婚程序的终点,它只是确认婚姻将被解除,但双方尚未获准再婚,而附属事项通常仍有待裁定。
简化程序与一般程序
Family Justice Courts设有两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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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程序(Simplified track)。 仅当夫妇双方在提交原诉申请前,就离婚本身及所有附属事项(子女、赡养费与财产分配)均达成一致时方可适用。由于没有任何争议事项,程序进展更快,法院通常会在提交申请约4至6周后给出聆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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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Normal track)。 适用于其余所有情形。若另一方配偶不反对离婚,案件仍可按无争议方式了结,但该程序也允许案件受到争议,并允许就附属事项进行争辩。
提出争议:关键期限
在一般程序下,获送达离婚文件并希望参与程序的一方配偶,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行动。若该方配偶打算就离婚或附属事项提出异议,须在送达后14天内提交争议通知书(Notice to Contest)。答辩书(Reply,连同任何反申请)一般须在28天内提交。若未提交争议通知书,即便在一般程序下,离婚仍可按无争议方式继续进行。

错过这些期限会带来后果:未作出回应的一方配偶,可能会发现离婚及附属命令在其未曾参与的情况下即已作出裁定。
第二阶段:附属事项
第二阶段裁定实际的安排事项:子女的监护权、看管权与探视权、赡养费,以及婚姻财产的分配。这些统称为附属事项(ancillary matters),也往往是真正的争议所在。详细内容请参阅子女监护权与赡养费指南。
一旦附属事项得到解决,无论是通过协议还是由法院裁定,法院都会作出其法院令(Order of Court)。最终判决(Final Judgment)正式终结婚姻并使双方获准再婚,须在临时判决作出至少3个月后,或在附属事项了结之后(以较后者为准),方可正式领取。
在哪里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的渠道取决于是否有律师参与。就离婚及所有附属事项均达成一致且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通过Family Justice Courts专设的Divorce eService提交申请。由律师代表的当事人,则通过法院通用电子提交系统eLitigation提交申请。这是两套不同的系统,因此在开始之前,值得先在Family Justice Courts网站上确认应使用哪一套系统。
穆斯林离婚遵循不同的途径
以上程序适用于Women’s Charter下的民事离婚。穆斯林离婚完全不经过Family Justice Courts,而是由Syariah Court依据不同的程序处理,其中包括强制性辅导计划。相关途径详见穆斯林离婚与Syariah Court指南。有关整体概览,请参阅新加坡家庭法板块。

常见问题
新加坡离婚的两个阶段是什么?
第一阶段解除婚姻,以临时判决告终。第二阶段处理附属事项,即子女的监护与照顾、赡养费以及财产分配,并以法院令与最终判决告终。
新加坡的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视情况而定。在简化程序下,若一切事项均已达成一致,聆讯日期通常会在提交申请约4至6周后给出。无论何种情形,最终判决均须在临时判决作出至少3个月后,或在附属事项了结之后(以较后者为准),方可正式领取。
简化程序与一般程序有何区别?
简化程序仅适用于夫妇双方在提交申请前,就离婚本身及所有附属事项均达成一致的情形。其余所有情形,包括任何受到争议的案件,均适用一般程序;若另一方配偶不反对离婚,案件在一般程序下仍可按无争议方式了结。
什么是强制共同育儿计划?
强制共同育儿计划(Mandatory Co-Parenting Programme,CPP)是Women’s Charter section 94A规定的要求,若夫妇育有21岁以下子女,一般须在离婚前完成该计划。它此前称为强制育儿计划(Mandatory Parenting Programme)。存在有限的例外情形。
在新加坡如何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提出离婚申请?
就离婚及所有附属事项均达成一致且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通过Family Justice Courts的Divorce eService提交申请。由律师代表的当事人则改为通过eLitigation提交申请。提交申请前,请先在Family Justice Courts网站上确认应使用哪一套系统。
来源与参考资料
- Women’s Charter 196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sso.agc.gov.sg).gov
- Family Justice Courts, Divorce in Singapore: The Essentials(judiciary.gov.sg).gov
- Family Justice Courts(judiciary.gov.sg).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