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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离婚:理由与六项事实

作者 Recording Law 编辑团队8 分钟阅读
新加坡离婚:理由与六项事实

常见问题

新加坡离婚的唯一理由是什么?

只有一项理由:根据Women’s Charter section 95(2),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该理由必须通过section 95A(1)所列六项事实之一加以证明,若理由未能成立,法院必须驳回申请。

新加坡离婚的六项事实是什么?

分别是通奸(s95A(1)(a))、不合理行为(b)、遗弃至少2年(c)、经同意分居3年(d)、无需同意分居4年(e),以及Divorce by Mutual Agreement(f)。证明其中任何一项,即可证明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

我可以在结婚三年之前于新加坡离婚吗?

一般不可以。section 94(1)禁止在结婚头三年内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只有在申请人遭受特殊困苦,或另一方配偶存在特殊堕落行为的情形下,方可依据section 94(2)批准提前提出申请,而这是一项很高的门槛。

再次同居会影响我的离婚案件吗?

有可能。就通奸事实与行为事实而言,若事件发生后继续共同生活超过六个月,申请人可能无法再援引该事件。六个月或以内的共同生活期间会被忽略不计,因此短暂的复合尝试并不会自动使该事实无效。

婚前协议在新加坡具有约束力吗?

不会自动具有约束力。根据section 112(2)(e),为预备离婚而订立的协议是法院分配财产时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上诉法院在TQ v TR一案中裁定,婚前协议并不自动具有约束力,其分量取决于具体事实。

来源与参考资料

  1. Women’s Charter 196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sso.agc.gov.sg).gov
  2. Family Justice Courts, Divorce in Singapore: The Essentials(judiciary.gov.sg).gov
  3. TQ v TR and another appeal [2009] SGCA 6, Family Justice Courts case highlights(judiciary.gov.sg).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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