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离婚:理由与六项事实

离婚的唯一理由
新加坡并未提供一份离婚理由清单供选择。根据Women’s Charter 1961 section 95(2),离婚理由只有一项: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法院只有在信纳此点,并认为批准离婚公正合理的情况下,方会批出离婚判决;而section 95(3)要求法院在该理由未能成立时驳回申请。
由于离婚理由是固定的,每一宗离婚案件真正的问题在于举证:如何证明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Women’s Charter以一份封闭式的六项事实清单作答。只要证明其中任何一项事实成立,即可确立该离婚理由。
本文仅为一般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advocate and solicitor。信息最后核实于2026年7月23日。
六项事实(section 95A(1))
自2024年7月1日起,六项事实全部一并列于section 95A(1)(a)至(f)。在此之前,其中五项事实原本规定于旧的section 95(3);2024年的重组将其移入section 95A,并新增了第六项事实。这六项事实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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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s95A(1)(a)。 另一方配偶存在通奸行为,且申请人认为无法忍受继续与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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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行为,s95A(1)(b)。 另一方配偶的行为使申请人无法合理地被期望继续与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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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s95A(1)(c)。 另一方配偶已连续遗弃申请人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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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同意分居,s95A(1)(d)。 夫妇已连续分居至少3年,且另一方配偶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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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同意分居,s95A(1)(e)。 夫妇已连续分居至少4年,在此情形下无需另一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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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意,s95A(1)(f)。 夫妇双方均同意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这就是Divorce by Mutual Agreement,即2024年新增的无过错途径。
只需证明其中一项事实即可。前三项属于过错型事实,接下来两项基于分居期间;第六项则完全无需归咎任何一方。由于Divorce by Mutual Agreement会改变整份申请的性质,我们为其单独撰写了一篇指南:新加坡协议离婚。
六个月同居陷阱
通奸事实与行为事实附带一项时间规则,容易使短暂尝试复合的夫妇落入陷阱。就通奸而言(section 95A(2)),若申请人得知通奸行为后,夫妇仍共同生活超过6个月,则申请人可能完全无法援引该通奸行为。6个月或以内的共同生活期间会被忽略不计,因此短暂的复合尝试本身并不会使该事实无效。
类似的规则也适用于行为事实(section 95A(3)),以及分居与遗弃事实(section 95A(4)至(5))。实际意义在于:事件发生后若再次共同生活超过六个月,可能会使当事人原本打算援引的事实不再适用。
三年规则(section 94)
除离婚理由之外,还有一项针对婚姻本身的时间限制。根据section 94(1),离婚申请须待结婚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提出。无论当事人打算援引六项事实中的哪一项,这一限制均适用。
法院可依据section 94(2)批准提前提出申请,但仅限于狭窄的情形:申请人遭受特殊困苦,或另一方配偶存在特殊堕落行为。这是一项很高的门槛,一般的婚姻困难并不足以达到该标准。
谁可以使用新加坡法院(section 93)
此外还存在一项管辖权限制。根据section 93,只有在诉讼开始时一方以新加坡为居籍,或在提出申请前紧接的3年期间内惯常居住于新加坡的情况下,新加坡法院方可审理离婚案件。若夫妇与新加坡没有此类联系,可能无法在新加坡办理离婚。

关于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并不能确定新加坡离婚案件的结果。当法院日后分配婚姻财产时,Women’s Charter section 112(2)(e)将任何为预备离婚而订立的协议列为法院必须考虑的情形之一,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TQ v TR and another appeal [2009] SGCA 6确立,此类协议并不自动具有约束力。它只是一项其分量取决于具体事实的考量因素,若涉及子女赡养费或监护权的条款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这些条款所获分量将极小甚至没有。资产与赡养费的实际裁定方式详见监护权与赡养费指南。
后续步骤
确立离婚理由只是开始。一旦某项事实得以成立,离婚程序便会进入两个阶段,详见新加坡离婚程序逐步说明,而子女与财务方面的安排则作为附属事项裁定。有关整体概览,请参阅新加坡家庭法板块。

常见问题
新加坡离婚的唯一理由是什么?
只有一项理由:根据Women’s Charter section 95(2),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该理由必须通过section 95A(1)所列六项事实之一加以证明,若理由未能成立,法院必须驳回申请。
新加坡离婚的六项事实是什么?
分别是通奸(s95A(1)(a))、不合理行为(b)、遗弃至少2年(c)、经同意分居3年(d)、无需同意分居4年(e),以及Divorce by Mutual Agreement(f)。证明其中任何一项,即可证明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
我可以在结婚三年之前于新加坡离婚吗?
一般不可以。section 94(1)禁止在结婚头三年内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只有在申请人遭受特殊困苦,或另一方配偶存在特殊堕落行为的情形下,方可依据section 94(2)批准提前提出申请,而这是一项很高的门槛。
再次同居会影响我的离婚案件吗?
有可能。就通奸事实与行为事实而言,若事件发生后继续共同生活超过六个月,申请人可能无法再援引该事件。六个月或以内的共同生活期间会被忽略不计,因此短暂的复合尝试并不会自动使该事实无效。
婚前协议在新加坡具有约束力吗?
不会自动具有约束力。根据section 112(2)(e),为预备离婚而订立的协议是法院分配财产时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上诉法院在TQ v TR一案中裁定,婚前协议并不自动具有约束力,其分量取决于具体事实。
来源与参考资料
- Women’s Charter 196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sso.agc.gov.sg).gov
- Family Justice Courts, Divorce in Singapore: The Essentials(judiciary.gov.sg).gov
- TQ v TR and another appeal [2009] SGCA 6, Family Justice Courts case highlights(judiciary.gov.sg).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