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FMA详解:更正指示与停止传播指示

POFMA是新加坡搜索量最高的法令之一,但关于它的许多文章,写的其实是意见,而非该法令实际如何运作的说明。本指南按照法令的实际条文,说明这一机制:两种主要指示、由谁发出、如何提出异议,以及POFMA与诽谤索偿有何不同。本文以中立的方式陈述法律,不对相关政策立场发表意见。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律师(advocate and solicitor)。
本文信息最后核实于2026年7月22日。本页提供的是关于新加坡法律的一般法律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
POFMA是什么
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2019赋予政府应对网络不实信息的工具。其核心机制,是一套指示制度:当一项不实的事实陈述已在新加坡传播,且部长认为发出该指示符合公共利益时,部长即可发出相关指示。
有两项特征界定了这一制度。触发条件是一项不实的事实陈述,而非意见;而依据则是公共利益,而非对任何私人名誉造成的损害。正是这两项特征,使POFMA有别于以下讨论的私法诽谤制度。
更正指示与停止传播指示
人们最常遇到的两种指示,均属该法令下的Part 3 Directions。

更正指示要求传播该陈述的人,连同该陈述一并发布一份更正通知,或向看过该陈述的人传达一份更正通知。它并不要求撤下原本的陈述,该陈述可以继续留存,并附上更正内容。
停止传播指示则更进一步。它要求该人停止在新加坡传播该陈述,实务上即代表须将其下架或以其他方式停止发布。这两种指示均由部长发出,并透过POFMA Office(该法令下的主管当局)执行。
如何对指示提出异议
该法令订立了一条特定的两阶段途径,用以对Part 3 Direction提出异议,且这一先后顺序是强制性的。
第一阶段是向部长提出申请。依据s 17(2),除非该人已先向部长申请更改或撤销该指示,且部长已拒绝该申请(不论是全部或部分拒绝),否则不得向高等法院总庭提出上诉。因此,先向部长提出申请,是提交法庭前一项强制性的法定前提条件,而非仅仅是建议做法。
第二阶段是上诉本身。依据s 17(1),上诉须向高等法院总庭提出。Section 17(3)订明,上诉只能在Rules of Court订定的期限内提出。最高法院在其POFMA上诉网页上表示,上诉必须在部长拒绝申请的决定作出后14日内提出。这14日的期限来自Rules of Court,而非法令本身的条文。
三项理由,以及未涵盖的事项
高等法院推翻Part 3 Direction的权力,刻意订得十分狭窄。依据s 17(5),法庭只能依据以下三项理由推翻一项指示:

- 该人并未在新加坡传播涉案陈述;
- 涉案陈述并非事实陈述,或属真实的事实陈述;或
- 在技术上不可能遵从该指示。
这些是仅有的理由。其中第二项理由,将该陈述的真伪问题带到法庭面前,使该陈述是否属于事实陈述、以及是否属实,直接成为上诉中的争议焦点。
从条文中还可得出另外两点。依据s 17(6),在上诉待决期间,该指示仍然有效,因此提出上诉并不会暂停在此期间遵从指示的义务。最高法院也指出,部长就更改或撤销申请所作出的决定,预期会在收到申请后的短时间内作出。
POFMA与诽谤索偿的比较
POFMA与诽谤索偿常常被相提并论,但两者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途径,回答的是不同的问题。
POFMA是一套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更正机制。指示由部长发出,触发条件是在新加坡传播、违反公共利益的不实事实陈述,不需要认定对任何个人名誉造成损害,而其济助是更正或停止传播的命令,而非金钱赔偿。
诽谤索偿则是一项私人名誉侵权行为。它由声称自己名誉受损的个人原告提起,由法庭而非部长作出裁决,其济助是损害赔偿,有时也包括禁制令。原则上,两者可以作为各自独立的途径,同时适用于同一项陈述,但两者在程序上及实质内容上都截然不同。有关民事诽谤法的独立说明,请参阅全球诽谤法概览中的新加坡条目。
延伸阅读
关于新加坡数据保护制度如何运作(这与POFMA是不同的事项),请参阅数据保护与PDPA专题页面,以及如何向PDPC提出投诉指南。该司法管辖区更完整的法律概览,请见新加坡法律概览。

常见问题
POFMA下的更正指示是什么?
更正指示是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2019下的一种Part 3 Direction。它要求传播某项陈述的人,连同该陈述一并发布一份更正通知,或向看过该陈述的人传达更正通知。它并不要求该陈述被下架,由部长发出,并透过POFMA Office执行。
更正指示与停止传播指示有什么区别?
更正指示要求该陈述连同一份更正通知一并发布,该陈述本身可以继续留存。停止传播指示则要求该人停止在新加坡传播该陈述,实务上即代表须将其下架。两者均属POFMA下由部长发出的Part 3 Directions。
可以对POFMA指示提出上诉吗?
可以,可向高等法院总庭提出上诉,但必须先向部长申请更改或撤销该指示,并遭到拒绝后方可提出(s 17(2))。最高法院表示,上诉必须在部长拒绝申请后14日内提出,该期限由Rules of Court订定,该法令的s 17(3)将此事项交由Rules of Court规范。依据s 17(6),该指示在上诉期间仍然有效。
POFMA指示可以基于哪些理由被推翻?
依据s 17(5),高等法院只能依据三项理由推翻一项Part 3 Direction:该人并未在新加坡传播涉案陈述;涉案陈述并非事实陈述,或属真实的事实陈述;或在技术上不可能遵从该指示。这些是上诉时仅有的理由。
POFMA与诽谤索偿有什么不同?
POFMA是一套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更正机制。指示由部长针对在新加坡传播、违反公共利益的不实事实陈述发出,不需要认定名誉受损,济助是更正或停止传播的命令。诽谤索偿则是由个人原告为保护名誉而提起的私人侵权诉讼,由法庭裁决,济助为损害赔偿。两者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途径,原则上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项陈述。
来源与参考资料
- 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2019(sso.agc.gov.sg).gov
- 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2019, s 17(向高等法院总庭提出上诉)(sso.agc.gov.sg).gov
- POFMA Office,负责执行POFMA下各项指示的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pofmaoffice.gov.sg).gov
- Supreme Court of Singapore,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下的上诉(自2022年4月1日起)(judiciary.gov.sg).gov